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一: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档、漏报、漏管。
依据公安、卫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况,全面摸实本村2009年1月1日以来漏档、漏报、漏管人员,如实上报分档归类,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实上报,至今还故意隐瞒每发现一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俩个月工资;每发现两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半年工资;每发现三例及三例以上,对计生包村指导员调离计生岗位,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计生专职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级硬件建设
1、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三间计划生育服务室,对无服务室或现有服务室比较差的、要在村显要位置临时租用,村服务室必须做到内外环境整洁。
2、健全村级计生组织,要有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计划生育协会、配齐育龄妇女小组长(名单上墙),人口学校领导小组。
3、村服务室应有办公桌椅、资料橱、孕检床等设施。
4、各项制度齐全,牌匾上墙,包括村民自治章规、村规民约、“三个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种工作职责制度。
5、醒目位置应有3-5幅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以上1-4项必须五天内准备到位,第5项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粉刷,以所在管区及村两委为主做好这项工作。如五天内不能落实到位的,对包管区副科级领导及村两委全镇通报批评。
三、完善落实各种材料及软件建设。
各行政村应准备以下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010年1月1日以来的人口统计报告单、村级利导政策报告单、药具报告单。
2、计划生育协会有关材料,包括协会会员花名册、活动记录。
3、流动人口有关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记本、查体反馈证明、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签订、保证书。
4、药具有关材料,包括服药人员花名册、领取药具记录、服药人员随访记录。
5、利益导向有关材料,包括办理优待证人员花名册、已享受55岁以上奖扶花名册、享受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奖励费花名册、减免新农合、新农保人员花名册、享受自愿放弃二胎及双女绝育户人员奖励花名册。
6、村级三为主有关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具备五稿)、计划生育行政合同、镇与村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村干部计划生育承诺书、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保证书。
7、人口学校有关材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材、教案、教学计划。
8、查体及随访服务有关材料,包括2012年1月1日以来查体记录、产后术后随访记录、优生检测人员名单。
9、村两委研究部署计划生育有关材料,包括村两委计生工作会议记录、计生专职副主任工作笔记。
10、政务公开,包括内容有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享受各种奖励奖扶人员名单。
在2013年8月19日前,以上10项内容每缺一项或不完善不规范的,对计生包村指导员全镇通报批评,限期两天时间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离计生岗位;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全镇通报批评,停发三个月工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免职、解聘。
四、省、市、县考核后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如我镇今年被省、市、县纳入重点关注乡镇,镇将对乡镇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主任全镇通报批评,责成向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整改,对所查行政村计生包村指导员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并向党委写出深刻检查,对所查村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半年工资,在全镇计生工作大会上一并做检查,限期整改到位。
2、如我镇今年被省、市、县纳入黄牌警告乡镇,镇将对乡镇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戒免一年,对所查行政村计生包村指导员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半年工资,调离计生队伍,对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戒免一年,扣发一年工资,对村计生专职副主任解聘。
3、如我镇今年被省、市、县纳入重点管理乡镇,镇将对所查行政村计生包村指导员停薪停职。对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留党察看一年,对村计生专职副主任就地解聘,是党员的留党察看一年。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建立清理清查、打假求实的长效机制,形成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底子不清、工作不实的问题,促进年度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确保创建计划生育省级优质服务县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省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督查、考核、验收或查实的信访案件责任追究,是对工作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随时处理,实行个案责任追究制。县上平时督查、单项验收、季考核、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出现的问题,实行个案经济处罚;集中督查和省州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和会议、材料中点名批评的问题,既实行个案扣分,又实行个案经济处罚。县上督查考核和信访案件查实的计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县上责成乡镇政府全额征收,全额上缴县人口计生委,由县人口计生委转缴县财政计生专户,并不再返还乡镇。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追究当事责任人,又回顾跟踪追究以前责任人的原则;同一行为追究不同责任人的责任和同一行为只追究一次的原则;主观故意、突出问题和当年问题加重处罚的原则;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四条 下列问题是实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一)省上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
(二)省上会议、材料中通报的;
(三)市上抽查、督查、考核、验收中查出的;
(四)市上会议、材料中通报的;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处的;
(六)信访案件查实认定的;
(七)县上平时督查和集中督查发现的;
(八)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缺勤情况;
(九)各级督查考核中的违纪行为;
(十)其他形式认定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按照谁包的单位(乡、村、户、对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谁加注意见谁负责等原则,对包村的乡镇领导、包村乡干部、包村乡计生专干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对2006年和今后每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问题,上溯跟踪追究五年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 凡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除对当事人及其他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外,对所在单位实行个案扣分。
第八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虽未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工作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事项,对相关责任人落实经济处罚的同时,对所在单位实行个案扣分。
第九条 个案扣分采取累计备案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中,按比例折算后扣减分。
第十条 对在五年责任期内的相关责任人依据问题性质参照现任人员落实处罚、处理,并追踪兑现处罚或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五年责任期内责任人工作单位变动,调到县外的,报市上及有关部门责成新单位对责任人落实处罚或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责任制建设
1、没有建立年度全员包村包对象责任制的,给乡镇扣5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2、没有对乡专干和服务人员进行月考评,每少考评一月给乡镇扣1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
3、没有落实专干到村住宿包抓责任制的,每有一村,给乡镇扣2分,并根据责任不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如责任在党委、政府,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的,给包村专干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清理核查
1、乡镇没有按季度安排部署清理核查工作的,给乡镇扣5分;给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100元。
2、育妇漏报每有1人,给乡镇扣15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50元。
3、初婚漏报每有1对,给乡镇扣10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4、育妇孩次错报,每有1人,给乡镇扣5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5、二女户漏报或错报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10分,给包村领导、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6、独生子女领证户漏报和错报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7、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本人申请,但未登记办理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10分,给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责任签名
1、清理核查核定的基础卡册,乡镇、村有关人员没有按要求签字的,每有一项给单位扣0.5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元;村级有关人员没有按要求签名的,给所在乡镇扣0.2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元。
2、育龄妇女生育卡上没有育龄妇女本人照片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0.1分,给包村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元。
3、随意更换基础卡册的或没有保存原有卡册的,每有1户,给所在乡镇扣0.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第十五条 生育指标安排
1、一孩生育指标没有在上报初婚当月领取发放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
2、再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指标,从群众递交申请30个工作日内,没有上报申请报告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4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40元。
3、符合生育条件,本人申请,但没有安排指标的,如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责任在计生办主任,罚款50元。
4、《生育保健服务证》到达乡镇后,没有及时送到育龄群众手中,每有1人,给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5、生育指标安排对象发证不准,每发现1人,给单位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出生
1、漏报当年出生(包括怀孕),每有1人,给所在单位扣10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2、漏报历年出生的,每有1人,给所在单位乡镇扣10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3、当年虚报出生(包括怀孕)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8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00元。
4、历年虚报出生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8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200元。
5、当年孩次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6、当年性别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7、当年计划内外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100元。
8、历年出生没有漏报,但孩次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9、历年性别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10、历年计划内外错报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对现包村计生专干和驻村干部,历年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节育和补救措施
1、虚报当年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0分,给包村计生专干、驻村干部各罚款300元
2、历年虚报节育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150元。
3 、当年节育错报,放埋错报为结扎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50元;结扎错报为放埋的,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放环和皮埋错报的,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4、历年节育错报的,放埋错报为结扎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0元;结扎错报为放埋的,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放环和皮埋错报的,给所在乡镇扣0.5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5、当年节育时间有误差,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6、历年节育措施有时间误差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7、当年节育措施漏报,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8、历年节育漏报的,每有1例,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现包村计生专干和历年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环孕情服务
1、在统计资料上出现假环孕情服务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2、给户里发送假环孕情服务证明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3、年内有出生,但《环孕情服务登记册》和《月报告单》没有登记上报一次怀孕情况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和服务人员各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入户访视
1、专干或服务人员没有专门入户和产术后访视记录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专干或服务人员本人罚款50元。
2、专干对包村、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情况记录不准确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
3、专干入户访视记录次数和户里实际调查访视次数有误差的,每误差1人(次),罚款2元。
第二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
1、对当年、上年和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没有登记在册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20元;
2、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没有在育妇卡上记载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3、社会抚养费征收中执法文书不健全或执法程序不严格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包村专干各罚款20元。
4、社会抚养费征收户里没有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的,每有1户,给乡镇扣3分,给主要领导、计生办主任和包村计生专干各罚款30元。
5、乡镇社会抚养费没有建立“专户储蓄、专人管理”体制,管理混乱的,给乡镇扣5分,给主要领导各罚款50元。
6、一季度不向县财政上交社会抚养费,给乡镇扣2分,给主要领导各罚款20元。
7、社会抚养费已征金额虚假的,每有1人,给单位扣5分;责任在领导的,给领导各罚款50元,责任在计生办主任的,给计生办主任罚款50元,责任在包村计生专干的,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
1、没有建立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登记册等档案的,每有一村,给所在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
2、流动人口漏登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0.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元。
3、对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掌握不清楚,但未填写在《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待查核实登记册》的,每有1人,给所在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4、《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待查核实登记册》上登记的对象,没有在县流动人口管理站流动
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发出协查通报的,每有1人,给乡镇扣3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30元。
5、对流动人口管理站转办的协查案件,每有一件不及时调查函复的,给乡镇扣2分,给计生办主任和承办人员各罚款20元。以“查无此人”做结果上报,但县上核查却有其人的,每有1人,给做假责任人罚款100元。
6、流出人口每有1人未办理《婚育证明》,给乡镇扣1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10元。
7、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的,每有1人(次),给所在乡镇扣5分,给经办人员罚款50元。
8、对流入人口没有按每季度一次的要求查证验证,每有无证者1人或未验证1人次,给所乡镇扣2分,给包村计生专干罚款20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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