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
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为了确实掌握仪器、仪表的数量、规格、调动、事故、检修及使用等情况,必须设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分类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对大型固定设备应逐步建立履历簿,系统记录设备的使用、检修和事故情况。
2、仪器、仪表使用和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机电科汇报。
3、必须设立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4、使用中的仪器、仪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部门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仪器、仪表的平衡和调节。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效能,合理使用仪器、仪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对闲置的仪器、仪表等应及时进行平衡调校,应每月调校平衡一次。
2、任何仪器、仪表的调整,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办理。
五、仪器、仪表的报废。
1、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灾害,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2、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生产、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六、仪器、仪表的检修。
为了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能及时更换已磨损和消耗的零件必须加强配件和检修材料的管理与供应工作。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要有1~3个月的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做退库处理。
3、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维修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4、所有进行维修、检修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6、对大、中、小修复跟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连队的配件加工计划。 七、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质。
2、机械维修保养是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根据各种机械的运行规律、结构、工作条件和磨损规律制定强制性的制度。
3、按作业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两类。定期保养有日期保养和分级保养;特殊保养有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等。
4、分级保养一般按机械的运行时数来划分保养级别内容。而特殊保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或列入短期计划进行的,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如停用保养、换季保养等。
5、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进行保养作业。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转向及行走系统,制动及安全装置等部位的检查调整。日常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且大多数在机械外部,但都是易损及要害部位。日常保养是确保机械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工作。
6、一级保养除进行日常保养的各种作业项目外,还包括:清洗;运动异常等,发现后及时修复、排除。
7、在一般情况下,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进行,而维修人员负责二级以上保养工作。
六、仪器、仪表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效、准确、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技术状况好。
4、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随身用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
根据国发〔__〕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我矿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各个方面,积极响应该文件要求,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具体落实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五落实”组织机构: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对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当日检查、当日闭合”。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相关部门,积极完成隐患闭合。
二、“五落实”落实情况:
1、整改措施落实:
1.1、矿长、副矿长每旬必须组织召开一次中层副职以上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1.2、煤矿安全检查后,要将全煤矿各系统存在隐患,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制定复查责任人及日期,并由调度室做好记录、存档。
1.3、上级下达安全文件要召开全矿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1.4、各区队每班要组织一次安全会议,对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并完成安全隐患闭合。
2、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2.1、凡是在所辖区域发生事故,则要对所辖区域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按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2.2、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汇报,首先要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进行追究并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者加重处罚。
2.3、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及有关领导要从重处罚。
2.4、对于发生“三违”现象,本单位不予重视的,要对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5、对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2.6、建立矿级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具体如下:
2.6.1、矿长主持全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6.2、矿长分管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6.3、各分管矿长对全矿井下所属生产单位实施安全包保(按矿井包区、区包班组、班组长包工人)。
2.6.4、包保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各单位是否坚持带班作业情况;负责包保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要研究整改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是否坚持,要有记录。
2.6.5、保包辖区内出现事故,追究包保人员相关责任,对包保辖区安全无事故的人员年终给予安全奖励。
3、安全隐患排查资金落实情况:
3.1、按规定提足生产费,维修折旧费用。
3.2、年初要制定好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
3.3、煤矿财务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3.4、发现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保证隐患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4、安全隐患排查时限落实情况:
4.1、按采、掘、机、运、通成立五个安全隐患排查小组,每月20日为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日,排查组人员按五大系统进行细致的排查。22日召开专项会议,通报排查隐患内容、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整改措施,25日排查组人员进行复检,并通报复查情况。复查未整改的隐患单位,予以停产整顿
4.2、每月26日由安检科就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组织书面材料上报矿井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综合材料上报季度隐患排查情况,出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县煤炭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4.3、煤矿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临时性入井检查时,对所检查地点隐患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予以停产,负责通知生产单位及相关单位,并负责跟踪整改。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
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未执行罚款50元/次。
4、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场放炮。未执行按中途脱岗论处。检查时做好“三对口”,即检查牌板、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数值对口,未执行罚款50—200元/次。
5、负责对瓦斯探头按要求摆放,掘进工作面T1探头放在回风侧,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离顶板不大于300mm,离邦不小于200mm。回采工作面T0放在上偶角,T1放在距离T0不大于10米的位置,否则罚款50元/次。
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未汇报,按50—100元/次罚款。
7、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系统。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8、对局部扇风机专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开风机,检查风机风流情况,发现局部吃循环风及时处理、汇报。临时停工的作业点负责组织打好栅栏,设好警示牌及瓦斯检查牌。否则罚款50—100元/次。
9、地面主扇因故停运时,应有组织地将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局扇因故停开、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切断停风区域内的电源,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 。恢复供电及时恢复通风。否则罚款200—500元/次。
10、对风筒进行专职管理,风筒出口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不脱节,风筒无破口,风筒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否则罚款20—50元/次。
11、对所管区城内的采空区、废旧巷道、盲巷等密闭进行管理,每班不少于一次瓦斯检查,并填好相应记录,瓦斯超限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2、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时,排出的瓦斯在汇合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流中作业人员,排放开始及结束时向矿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3、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巷道中、风筒、设备无粉尘堆积。否则罚款50元/次。
14、协助、督促施工队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管线吊挂整齐,做好文明生产管理。否则罚款50元/次。
15、对作业场所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处罚连带责任。出现工伤的班受处罚连带责任。
16、对作业场所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责令其返工。全月对所管区域进行工程质量考评,并负连带责任。
17、对作业场所施工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有权进行处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如:未执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机尾无双压柱等,安全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处予50—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8、协助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9、严格执行现场交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不准空班、漏检、误检、假检,不准在岗上睡觉,否则罚款50元—100元/次,直至辞退。
20、负责组织本作业场所施工队召开班前会,并做好班前会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否则罚款50元/次。
21、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会议,缺一次罚款50元/次。
22、学习煤矿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为考评基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重大隐患拿不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视为不具备专业知识,并实行待岗。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待岗时期无编制无工资。
2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请霸王假、不找好替班人员的按旷工论处,出现旷工,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24、考核办法:全月由矿领导、各施工队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进行全面考核,内容为:所管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工程质量情况、责任心、空班漏检和脱岗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能力等。对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安全奖。
第七条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矿实行每周六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检自查,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按50元/次罚款。并召开专题会,参会人员为班长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20—50元/次罚款。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未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召开通报会时,参会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无故不参加按50元—100/次罚款。提出的隐患,按“五定”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九条 煤矿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每少一次罚主持人200元/次。无故不参加按20—50元/次罚款。
第九条 每月的单号日晚7:30时,为全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对全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落实。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迟到20元/次罚款,无故不参加按5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 机电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机电设备安装建立台帐及挂牌管理,实行谁安装谁负责。
2、有值班和交班记录;重要场所、机房、硐室等,制度、相关记录齐全;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严禁机电设备失爆,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4、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过流保护、煤电钻与信号照明综合保护等)齐全,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5、实行“三专二闭锁” 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6、停送电实行工作票(请示、汇报)并挂牌,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及时切断井下所有电源。恢复主扇运行后,全负压通风巷道无瓦斯超限后方可恢复井下电源。
7、主扇、空压机、监控中心实行双回路供电,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
8、重要设备要保持完好、有备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缆悬挂按要求进行并挂牌,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0、开关设备上台架,摆放平整并挂牌,五小件悬挂并挂牌,三台以上开关进硐室,所有开关设备无粉尘。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1、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如砍电缆头、带电维修操作和搬运、开关停电不闭锁、地面检修不使用专用工具和保护等),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12、值班电工接到作业通知不及时到现场处理的,按200元/次罚款。
13、有较大工作量需统一调动电工时,不服从分工的,按200元/次罚款,直至辞退。
14、设备和材料定点存放并挂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
15、机电矿长外出需经矿长批准,并保持手机通信畅通。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材料巷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维修指定专人,并有检查维修记录。
2、材料巷提升安全装置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3、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提升制度,严禁人员蹬矿车上、下材料斜巷,否则按100—200元/次罚款。固定专人为绞车司机,非专人严禁开绞车,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4、电机车前后灯、刹车装置、行车信号等保持完好。
5、非皮带司机严禁启动皮带;皮带机头、尾有压柱;皮带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皮带司机无故缺岗,按200元/次罚款。
7、皮带、刮板机有联络信号电铃,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监控系统出现探头失效、断线必须在本班处理到位,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分站出故章及时与维修中心联系。
2、分站、断电器等上台架并挂牌,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监控探头布置符合要求,线路长度、悬挂符合要求。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4、接线盒、电缆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5、监控探头、瓦斯检查报警仪按规定送检及更递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监控中心值班员严禁脱岗,瓦斯超限时按流程处理,各种记录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7、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器布置符合要求,识别卡信息和用工情况相符、真实。否则按100元/次罚款。识别卡每丢失一个,按200元罚款。
8、信号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话失修必须在本班处理好,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10、电话布置符合要求,电话牌更新及时。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 矿根据实际制定“回采工作面安全管理办法”、“掘进工作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违处罚条例”。并严格执行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 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监管,所有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再办理入矿手续。未办理入矿手续而入井作业的,处罚队长100元/人.班,发生工伤,矿方不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