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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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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合格的技术人员而制定的。下面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2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1年,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校外实习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程序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

  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各专业教研室可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

  1、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学处按教学计划提前20天通知招生就业办,班主任提供学生相关资料,在学生在校学习(实习)结束前,将名单提供给就业办,招生就业办接到教学处通知后根据专业落实岗位,学生校内学习(实习)结束后即能顶岗实习,按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单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二、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

  1、校外实习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到达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和离开,否则按旷课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2、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者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实习,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准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等。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向师傅学习,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产。

  4、学生在带队老师和单位指导师傅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训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

  5、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规定的费用,不交清费用者,学校不保留学籍,视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6、学校因教学、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回校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及时返校,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每学期由学校带队老师与就业办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8、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除按规定开除学籍外,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企业开除的,视同被学校开除。

  三、实习生的推荐就业

  (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校还安排一次推荐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就业资格。

  1、在校期间表现差,受校纪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实习生。

  2、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生。

  3、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实习生。

  4、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劳动纪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实习生。

  5、在下厂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和自找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几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前学校联系,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前往单位实习。

  2、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指定日期内提交实习接收单位接收函;实习就业指导教师签署批准意见;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产许可和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能够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3)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

  (4)能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4、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必须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前培训和其他相关教育,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凡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人身安全或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

  5、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实习回访调查。

  (二)学生离开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能私自离开单位。如需请假,必须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超过一周需告之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单位。

  2、如确实有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离开现实习单位的,必须提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同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得到实习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与实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3、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允许私自离开单位的,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实习单位;因学生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要对学生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4、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的,学生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专业技能鉴定,学校不安排实习和就业;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1、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后,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考核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

  2、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表现认定、学校对校外实习的回访和调查结果、班主任老师的评价。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按规定上交《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完成校外实习期间应完成的教学内容,方可进行成绩评定。不按规定完成《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计入成绩。

  3、校外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技能鉴定和毕业考试,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学分,方可毕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3

  一、安 全 制 度

  为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实习顺利进行,特作以下规定:

  1、在每位学生实习前,班主任﹑带队老师对所有参加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健全安全组织,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建立实习安全领导小组。

  3、下实习单位前均应分成若干实习小组,组长为该组安全员。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有不安全苗头,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

  4、在上岗前,均应在学好《劳动法》的同时,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遵守实习单位各项结合岗位实际所制定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安全上岗制度。

  5、在宿舍,应注意寝室安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电茶壶、热得快等用具;不准熄灯后点蜡烛;离开寝室要及时关门上锁。

  6、不在寝室接待同学、朋友。休息日外出要事先向学校带队老师做好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厂。

  7、建立汇报制度。如出现事故、同学患急病不能坚持工作、有同学擅自外出不归等现象,应立即告知单位、学校和带队老师。

  8、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不在上班时间,因自己擅自外出等原因而发生事故由实习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实习期间因公致伤、致残、致死的,由实习单位按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善后处理、赔偿。

  10、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己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或因违规操作而对自己、他人、设备造成伤害的,由实习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责任。

  二、 上 班 制 度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实习学生进入工作场地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须经厂方班组长和带队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和带队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无故损坏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班组长,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三、考 勤 制 度

  1、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三重考勤:即所在实习单位的车间线长段长代为考勤;实习学生车间负责人考勤;学校带队老师将不定时抽查。

  2、带队老师将考勤情况表上报学校。

  3、实习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培训或参加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课)论处。

  4、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而后交所在带队老师、实习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5、实习学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单位领导同意。

  四、寝 室 制 度

  1、严守就寝纪律,注意作息时间,不得有吵闹、大声说话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上不得接待同学朋友,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3、要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准乱拆、乱搬、乱拿,损坏公物要赔偿。

  4、保持室内外整洁。宿舍内所有用品摆放整齐,被子按要求折叠,不准乱扔垃圾,乱泼污水。

  5、节约用电、用水,每个寝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严禁私自接线和使用电热电器,严禁使用明火。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寝室门要及时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现金必须存银行。

  7、注意自身的学生形象,穿着朴素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尊自爱。

  8、严禁吸毒、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不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

  9、休息日回家要办好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不得单独外出。

  五、成绩考核制度

  实习学生成绩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每月考核,由实习学生班主任在返校日之后填写《月考核评分量化表》进行考核。月考核以评分为主,100分为满分。85-100为A档;75-84为B档;60-74为C档;60分以下为D档。D档为当月考核不及格。第二部分是实习学生结束前,实习学生班主任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进行成绩总考核和评语鉴定,成绩总考核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质量、每月考核结果、 违规情况、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进行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并以此作为毕业就业推荐的一个依据,并上报教务处与就业办。

  优秀: 实习积极主动、好学,实习任务完成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质量高,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实习态度认真,实习单位反映良好,有较强的技能和生产能力。

  良好:实习期间表现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记和报告,达到实习计划要求,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实习单位反映较好。

  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但不够圆满,能够完成实习日记和报告,但质量一般,技能水平一般,实习单位反映一般。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未能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不能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技能水平较差。

  六、奖 惩 条 例

  1、实习学生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单位声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习期间不忘学生身份。

  2、实习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系其它实习单位,如确需离开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必须书面向学校申请,待就业办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擅自脱离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鉴定作不合格处理。

  3、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学生单位拒绝实习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4、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带队老师,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负责协商,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毕业证或延长毕业时间。

  5、若实习学生累计三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则实习鉴定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不予毕业。

  6、实习学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累计七天以上,实习总考核不及格,重新实习半年。

  7、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及技能等级考试,若无故不参加考试,则按规定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8、实习学生考勤过程中,一个月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无故缓交材料的;擅自辞职的;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当月考核不及格。

  9、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违反实习规定较严重的,将在毕业生鉴定中体现,重新实习,缓发毕业证书半年。

  11、如果实习学生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被车间公开表扬的,该生实习成绩记录在当月考核中。实习结束后,学校将公开评出“优秀的实习学生”,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12、在实习期间,部分优秀学生将参与车间管理工作,协助老师搞好实习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管理人员“评优评先”将优先考虑,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安远应用职业技术学校
二0xx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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