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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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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组织机构建立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确定部门的职能、岗位的职责。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岗位职责,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一)

  1、在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弄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回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

  7、负责指导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发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二)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六)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计划,并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履约工作;配合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和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进口废物许可备案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三)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全旗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旗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城镇化建设、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锡盟及苏尼特右旗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围封转移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和晋级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旗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旗级自然保护区;协调参与围封转移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

  (四)协调指导全旗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旗内外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所辖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辖区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旗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旗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旗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旗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会同上级环保部门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围封转移项目区环境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参与盟和旗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全民环境素质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旗政府和锡盟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四)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4)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5)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7)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8)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9)协调市规划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0)协调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1)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2)协调市城乡建委,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

  环保局工作岗位职责(五)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企业与乡镇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岳阳市规定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核和日常监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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