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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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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会任命的,是一支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讲话(一):

  各位陪审员、同志们:

  在全市人民陪审员中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是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这次培训会议得到了市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经过精心准备,今天如期举行,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对各位陪审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紧,培训内容多,形式灵活多样,相信各位陪审员经过培训后一定会有收获。在这里我讲三点意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

  陪审制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与审判员一起行使庄严而神圣的审判权,其意义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法院是一个直接的监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保证,就法院现实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陪审员可以缓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当前法院在社会上公信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请陪审员参加陪审,对司法公正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让陪审员亲自参加审理案件比法院作许多解释管用得多;第五,它是法院与社会及群众联系的桥梁,它会起到宣传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状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期间,依照法律,与法官一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向那些为法院审判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然而,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并不很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是陪审员量多面大,参与审判活动机会很少。这就造成一部分陪审员有意见,认为法院对这些陪审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陪审员分散四处,出庭以及参加合议案件较难保证。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都是村干部或是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有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很难脱身从事要求随叫随到的陪审工作。三是待遇问题无法解决。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许多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而目前财政上对于陪审员的费用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但法院经费紧张,即使给陪审员陪审补助费也偏低,加上所在单位劳动纪律关系,陪审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因没有支出的依据,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四是陪审员也与法官一样面临着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处在知识经济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要求日趋提高。与之相对应,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也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第1文秘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三、人民陪审员应强化三种观念

  一是法制观念。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人民陪审员有很多的社会经验,他们与法官可以进行互补。我们虽然不能象要求法官那样,要求陪审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知识,但人民陪审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参与合议庭之后,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承办人员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审理案件的全部责任。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时即使意见正确,可能也很难将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去说服法官,有的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使陪审员变成了“陪衬员”,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涵养,这样才能和审判人员一道,共同把好案件审理关,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二是大局观念。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因而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发表审判意见,要从大局出发和考虑。首先是要有政治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记党的宗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这样我们的审判工作才不会偏离方向。其次要有稳定意识。发展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要本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主动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再次是要有宣传意识。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基础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具有做好法制宣传的优厚条件,陪法院领导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培训会议上的动员讲话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的同时,要多向群众宣传法制、宣传法院、宣传法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院的裁判能受到群众普遍的接受。

  三是监督观念。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参与监督的过程。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人大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同时负责监督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因而陪审员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除对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外,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违法行为,可直接向法官指出,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向法院领导或其他部门反映,从而促进法院公正司法。

  最后,为圆满完成培训课程的学习,保证这次培训工作能取得实效,我提几点要求:

  ⒈各学员要从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大局出发,自觉参加培训学习,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室内交谈;不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⒊在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经批准,不得无故旷课。

  ⒋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餐,按时休息。

  请大家能够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努力办好这次培训班,通过授课教师的一分耕耘,换来我们参训人员的一分收获。培训期间,如有照顾安排不周的,请向会务人员提出,我们一定会想方设法热忱解决。

  最后,祝大家学习愉快,身体健康,事事顺意!

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讲话(二):

  同志们: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法院都要研究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研究制定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为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同志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全市法院必须以积极的精神状态、严谨的工作作风,将其落实到审判实践和诉讼程序中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司法民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讲话(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能参加罗源法院一年一度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借此向大家汇报近三年来从事陪审员工作的粗浅体会。

  一、过去几年陪审工作的回顾

  自从20xx年5月被县人大会任命为罗源法院人民陪审员以来,我一共参加了六十多次的庭审活动,7次旁听了刑庭的审判过程;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陪审员学习培训和有关司法方面的视频培训学习;多次应邀参加有关座谈会、交流会和测评会等。理论学习与庭审实践使我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作用不仅仅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应该是综合性的。当前,社会上仍然有一些人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在这里,我仅结合平时的陪审工作实践,浅谈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几个方面工作:

  1、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句话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同时又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应履行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审判工作要有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要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而对我们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来说,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今后的陪审工作中,我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第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要钻研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法制水平;第二,要积极参加县法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三,要在陪审过程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法,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2、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一项现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发展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保障,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基本形式;第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又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的重大举措;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约束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会任命的,是一支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作为我们每一位人民陪审员来讲,我们一定要肩负起这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这是职责所在、事业所在,切实履行陪审员职责,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执行者、监督者,司法民主的参与者、实践者和见证者。

  3、要摆正关系,自觉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人民陪审员工作具有兼职性,我们这支由罗源县人大会任命的二十六位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岗位,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部分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存在如何妥善处理和摆正参加审判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县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我们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参加审理。同时,我们也希望县人民法院在安排陪审员庭审时,也要为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我们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在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未来陪审工作的期许

  从1998年9月16日全国人大会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到20xx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正式实施,可以看到我国的立法至少在最近几年,非常重视陪审制度,并给予较高的评价。对于人民陪审员自身而言,其参与陪审的动机是什么,陪审制度能带给我们什么,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我想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即:荣誉、经济补偿和司法知识的积累。

  第一、要珍惜荣誉的给予。与英、美、法等国家陪审制度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头衔,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分享”,因而暗含荣誉授予的内在判断。诚然,人民陪审员并不能真正的分享和职业法官相同的审判权。但是,一方面,国家的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进行了肯定;另一方面,与一般民众相比,能够和职业法官一起坐在国徽之下,本身也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体现着人民陪审员享有着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权力。此外,人民陪审员的身份类似于一种社会职务,体现了一种社会评价。当然,在庭审过程中,庭长还应该适时地征求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会更有利于陪审员良好的心理感受。

  第二、是来之不易的司法知识的积累。近三年来,时常有人问我说,“你在教育系统内也算是一个’功成名就’的人了,干嘛还当什么陪审员呀”,面对这样的提问,我总是一笑了之。我始终认为:只有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经历,才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积累法律实务经验。

  第三、对经济补偿的期待。从目前情况看,我县陪审员的庭审补贴跟其他区县来说还是适中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县法院领导对陪审员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对从农村基层单位来法院参加评审的陪审员来说,是否能给予误餐补贴或交通费补贴等?

  以上意见属孤陋寡闻,其中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对此,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出。

  最后,恭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蛇年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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