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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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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分类登记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 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最新解读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10。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答:《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11。问: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答: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12。问: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13。问: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答:《监管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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