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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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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容?是怎么去实施的呢?下文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基本内容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二、本院在淘宝网开设独立的司法拍卖账户。

  三、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四、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可对外委托第三方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

  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门户网站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六、 执行监督科应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制作并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九)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审判、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解除查封、清除拍卖物上的他项权);

  (五)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立案庭负责拍品对外委托评估事项。

  七、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2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九、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三)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十、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十一、执行监督科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并在收件后十五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十二、执行监督科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应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十三、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执行监督科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十四、机动车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应由行装科配合执行监督科做好基本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能正常行使,维护保养费用由执行款项支出。

  十五、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十六、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执行监督科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对于因标的物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暂缓或撤回网拍公告的,由执行部门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十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八、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及时催收拍卖余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执行监督科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执行监督科应在流拍后2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书》并提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降价拍卖或变卖。

  十九、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二十、未尽事宜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拍卖该如何解决现有问题

  一是加强对标的物信息的

  司法拍卖

  公布。要充分利用好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个平台,加大对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平台。

  二是加强标的物瑕疵信息的收集,使竞买人全面了解拍卖标的物。

  三是对于不动产的拍卖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拍卖成交后,过户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即税费各自承担,这样更加彰显拍卖公平。

  四是对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一些数额较大的资产,一般人买不起,有资金实力的不愿花精力、金钱在闲置资产上,资产不能变现只会越来越贬值。

  因此,如果是生产资料,应采取清算法进行评估,以合理的低价吸引人眼球,让有资金和实力的竞买人参与竞争,促使资产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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