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考评细则
小学教师考评细则
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下文是小学教师考评细则,欢迎阅读!
小学教师考评细则一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教师应该把继续教育、终生学习当作工作的必要内容之一。每个教师都应通过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师德修养、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根据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方案以及遵义县教育局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并结合我镇中心学校考核培训制度,根据我片区教师实际,特拟定以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1、在职教师都应自觉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校校本培训活动,并达到合格要求,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不得随意缺勤。本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20学时),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对我片区全体在职教师进行培训。其他培训:即班主任培训,图书管理员培训,实验教师培训,会计培训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员参加。
2、为了适应新课程改革,更新教师的文化知识、全校教师应自觉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提高进修。还未取得本科学历的,鼓励继续参加本科学历进修。
3、教师应主动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学技能、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合格要求。
4、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规定: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作为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评职晋升、评优选模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当学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者,在其年度考核审核时降一个等级;未完成继续教育总学时者和普通话水平不达标者,不得参与当年的职务评聘、晋升和评优评先,本阶段继续教育评定为不合格。
毛石片区小学
2011年11月15日
小学教师考评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小学教师考评细则三
教师继续教育功在教育,为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不断推进我校教育改革的新进程,建设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需要的高质量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海塘中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一、 目标要求
以师德教育为根本,以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的运用为重点,构建和全面提高教师德、能素质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同时,学校以评估和激励制度为重点,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
1.全员培训
按照新形势下不同岗位的职务要求,我校所有教师必须接受县进修学校的全员培训,使教师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基本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我校所有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培训,每人每年的培训任务不得少于48学时。
2.骨干教师培训
骨干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我校依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骨干教师的考核,实现教师素质结构由知识传承型向教育创造型、经验技术型向科研技术型、教育者向同时是终身受教育者的角色转换。并推选一批骨干教师参加县级骨干教师培训,使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校级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3.新任教师培训
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确保每一届新任教师通过一年的培训,都能适应现代化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4.计算机培训
我校所有教师均应接受以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的现代教育技术学习,要求教师全都能操作计算机。培训一定数量的计算机辅助教学骨干教师,使中青年教师能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学习和工作,开展教学和科研。
二、继续教育管理措施
1、加强宣传力度,让我校每一位教师都认识到教师继续教育是利及社会、学校、学生、个人的大事。
2、建立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教研组长为组员。教导主任负责全面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3、落实经费投入,我校按教师培训需要下拨专项资金,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经常性费用。
4、明确校本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制度:我校实行每期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和寒暑期集中学习制度(按上级规定)。
三、继续教育学习纪律
1、凡应参学的教师必须做到准时参加各级组织的集中学习,不可有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凡是参学者必须做到人到心到,不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不闲谈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影响别人的正常学习,尊重教者的讲课。
3、每次参加学习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有事要先请假,经批准后再离开。
4、学习时要认真听老师辅导讲课,并做好必要的记录,不懂就问,相互学习,互相取长补短。
5、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秩序,爱护学习场地的环境卫生,做严于律己的楷模。
四、奖惩措施
1、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评优的必备条件。
2、把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作为有力杠杆,推动继续教育方式和管理机制的改进,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历证书一样重要,起到规范和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目的。
3、鼓励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培训,按标准由所在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4、新任教师在试用期(一年)内,培训成绩合格者,发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业证书。
5、我校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中取得的各项成绩,如论文发表或获奖、著书立说等,视其业绩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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