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交割细则
国债期货交割细则
期货是除外汇外最大的交易手段。下文是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欢迎阅读!
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
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
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为 4 至 7 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 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 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
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
于 10 手。
第十条 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 14:00
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
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
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
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
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
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
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
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
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
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 11:30 前将配对结果和应
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
账户。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 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 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 10 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 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 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 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
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 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
约价值 1%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
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 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
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
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 11:30 前向交易所申
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
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
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
则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 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 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 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 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
合约价值 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
价值 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
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
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
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 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
价值 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
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
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
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 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
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 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 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 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 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 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 2%
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 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 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 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
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
息)×(合约面值/100 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 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 5 元,交易 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 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 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特征
双向性
期货交易与股市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期货可以双向交易,期货可以买多也可卖空。价格上涨时可以低买高卖,价格下跌时可以高卖低补。做多可以赚钱,而做空也可以赚钱,所以说期货无熊市。(在熊市中,股市会萧条而期货市场却风光依旧,机会依然。)
费用低
对期货交易国家不征收印花税等税费,唯一费用就是交易手续费。国内三家交易所手续在万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经纪公司的附加费用,单边手续费亦不足交易额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费用是成功的一个保证)
杠杆作用
杠杆原理是期货投资魅力所在。期货市场里交易无需支付全部资金,国内期货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证金即可获得未来交易的权利。由于保证金的运用,原本行情被以十余倍放大。假设某日铜价格封涨停(期货里涨停仅为上个交易日的3%),操作对了,资金利润率达60%(3%÷5%)之巨,是股市涨停板的6倍。(有机会才能赚钱)
机会翻番
期货是“T+0”的交易,使您的资金应用达到极致,您在把握趋势后,可以随时交易,随时平仓。(方便的进出可以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大于负市场
期货是零和市场,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创造利润。在某一时段里,不考虑资金的进出和提取交易费用,期货市场总资金量是不变的,市场参与者的盈利来自另一个交易者的亏损。在股票市场步入熊市之即,市场价格大幅缩水,加之分红的微薄,国家、企业吸纳资金,也无做空机制。股票市场的资金总量在一段时间里会出现负增长,获利总额将小于亏损额。(零永远大于负数)
综合国家政策、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期货的本身特点都决定期货有着巨大发展空间。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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