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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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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是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的规定。下文是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 房地产业和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21号《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建委粤建房字[1992]135号《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售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在广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广州市通过一定的开发,预售(包括内销和向填补销售)的商品房屋。

  第三条开发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要完成商品房屋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完成单位项目的基础工程后,方可向本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经核查无误,发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允许预售。

  第四条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合同。

  (四)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

  (五)提交预售商品房批准外销证明。

  (六)建设用地平面四宜图,并注明境内、外用的商品房位置。总单元数,各单位的建筑面积,销售时间、地点。

  第五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广告的,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号码。

  第六条经批准在境内或填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均须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双方签约后应在三十天内持《房地产预售契约》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登记、签订,凡未经登记、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预售契约》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预售后的商品房(包括境内、外)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公司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凡未经交易所办理上述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预售后转让的商品房,均应按交易价的3%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预售了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底前由开发公司造册向交易队补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市属各县(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预售商品房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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