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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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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下文是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成品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

  第六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的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重新审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 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建、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企业规划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提出,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当地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必须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第十七条 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九条 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供油协议。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九条第(三)项材料。

  已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站点示意图。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设加油船申报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设水上加油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申报人尚未动工建设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成品油定价机制

  自1998年,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从2000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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