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业考评细则
文明行业考评细则一
青年文明号活动重在创建、贵在管理。为提高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加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体系建设,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1.考评主体为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由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具体实施。
2.考评对象为各省级团委,包括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团委,全国餐饮行业团指委。
3.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单数年的11月为考评月,12月公布成绩;双数年的9月为考评月,10月公布成绩。各省级团委需在考评月内提交本年度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情况报告(2000字以内)和格式统一的工作台账(附后)。
4.组委会办公室结合工作情况报告、在线管理记录、日常掌握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打分。每届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启动前,组委会办公室将对各省级团委两年内的管理工作平均成绩作为名额调节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
针对五个方面共11个项目综合打分。
(一)机制规范(10分)
1.组织机制。主要考察省级活动组委会的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系、交流合作、共同决策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作规范。主要考察本地区(本行业)创建工作的规范制度建设、考核评选机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以上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打分。
(二)基础工作(20分)
3.培训指导。主要考察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培训、交流,开展面向基层的工作调研等情况。
4.日常监督。主要考察对基层创建工作的实地督导、定期考核、社会监督的实施情况,以及能否按照《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整改要求和荣誉退出机制。
5.沟通联系。主要考察是否与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加强配合,及时提交信息、反映情况、提供经验;是否与基层集体建立直接联系机制。
根据以上工作的时效和工作的质量打分。
(三)创建规模(30分)
6.活动覆盖领域。主要考察是否已经与联合开展活动的行业部门(社会机构)的省级单位建立联创机制,是否积极支持和主动推动各行业创建工作。重点是注会、餐饮、快递、电商等新领域拓展情况,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社会机构)的联创机制。
7.基层创建规模。主要考察通过本地区(本行业)参与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数量。以各地区(各行业)评选名额的基数乘10倍为达标数量。其中,应有一定规模的往届全国青年文明号以及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创建集体。
根据创建活动拓展的领域、规模、结构打分。
(四)品牌建设(30分)
8.活动载体。主要考察是否按照活动组委会统一安排开展主题创建活动;是否形成本地区(本行业)长效性、统一性、特色性的创建载体。
9.氛围营造。主要考察是否有活动宣传阵地、媒体联动机制、新媒体工作平台;是否切实落实公示和亮牌制度,坚持不懈加强品牌推广和典型宣传。
根据以上工作的参与面、影响力、实效性等打分。
(五)其他项目(10分)
10.加分项。一是在青年文明号拓展领域、载体建设、机制创新、品牌推广等方面的积极探索。二是本地区(行业)主要领导出席青年文明号相关活动、提出工作要求,推动出台和完善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支持政策。
11.减分项。根据组委会办公室从网站、电话等渠道接到的青年文明号投诉中反映的工作问题、反馈和处理情况扣分。
三、有关说明
1.“创建规模”方面的“活动覆盖领域”项目,重点考察省级地方团委,对行业不予考察。
2.各省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级活动管理单位的考评办法,且需与本办法实施原则和基本内容保持一致。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工作台账
填写单位: 填写时间:
注:1.此表面向各省级地方团委;
2.各省级地方团委在规定的考评月内,将填写完成的工作台账与本年度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情况报告,一并提交至组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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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六:2014文明评比办法
二○一四年检察院
文明有礼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院文明程度,提升检察人员的文明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文明部门是在部门建设、政治学习、工作业绩、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室。文明干警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检察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认真实施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评选活动,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院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政治处负责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评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争创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文明科室和文明干警建设工作。
第三章文明科室评选细则
第六条 文明科室评选范围包括全院各部门(科、局、处、室、队)。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科室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能够紧紧围绕全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善于掌握和解决本部门人员思想问题,关心干部的成长进步;干部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政治学习。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检察干警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三)工作业绩。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负责人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部门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实绩显著;团结
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四)和谐有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部门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五)遵纪守法。注重与时俱进,自觉学习最新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失火等问题。
第八条 否决条件:
(一)检察干警有违法违纪的。
(二)检察干警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的。
(三)检察干警不服从组织分配、管理,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文明干警评选细则
第九条 文明干警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兴安检察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五)遵纪守法。平时注重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
自觉参加学习教育;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不玩游戏、不上网聊天等。
第十一条 否决条件:
(一)违法违纪的。
(二)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服务意识不强,不做质量不高。
(五)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评选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文明科室、文明干警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在科室和检察干警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的自评。各科室、检察干警认真对照文明科室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第十四条 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的民主测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听取部门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对各部门及检察干警进行一次测评,年终根据每季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政治处
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同时也是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每季测评扣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的计分。总分100分,由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和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自评分按20%计算,民主测评分按40%计算,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每季测评情况的综合结果)按40%计算,三项之和为科室、检察干警的最后得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填写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申报表。
第十七条 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的审定和命名。按照得分结果,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命名文明科室、文明干警。
第十八条 文明科室每年评3个,文明干警名额不限。
第六章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科室、文明干警将在全院年度会议上通报表彰,文明科室将授予文明科室奖牌,文明干警则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年底及时上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或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政治处,报告不及时或瞒报的,将追究部门负
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明称号的撤销。已评为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的,在当年度如有瞒报否决条件之一者,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撤销其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称号,收回奖牌及扣除单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科室、文明干警称号的科室和个人必须过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明行业考评细则二
为搞好项城市交通运输局文明行业、文明股室、文明班组创建活动,提高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善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文明形象,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文明行业、文明股室、文明班创建活动。
一、“文明行业、股室、班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文明行业、股室、班组”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过考核评比,由局机关命名的荣誉称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创建好。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重视并主管创建工作,认真制定创建“文明行业、股室、班组”的计划和措施,坚持工作目标和文明建设一起抓。人员创建意识强,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队伍素质好。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认真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活跃。能积极开展业务知识、相关现代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积
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干部政治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业务素质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较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3、业务工作好。全体人员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紧密围绕办事处的工作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依法办事,工作效率高,质量好,能圆满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能工作。
4、遵纪廉洁好。负责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全体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法和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案件,无群众和企业投诉,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5、团结协作好。负责人之间、科室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团结空气浓,风气正。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协作精神强。
6、道德风尚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讲公德,树新风,弘扬社会主义高尚情操,不发生有损干部形象的现象。
7、文明办公好。科室工作、学习秩序良好,文明用语、文明办公、文明服务。无“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不良现象。室内外无杂物、尘垢,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
放置有序,卫生责任区保持整洁,净化程度达到全局先进水平。
8、窗口服务规范,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业务运作遵循“四个公开”: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资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对外服务实行“五项制度”:一是即时办理制度,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业务当场办结;二是承诺办理制度,对需要现场勘查或申报资料需要评审的业务,承诺办理时限;三是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采取“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服务”的方式处理;四是报批办理制度,对需报上级审批的业务,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送审办理;五是禁办答复制度,对有明文规定不能办理的规定事项,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和解释。全员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没有吃、拿、卡、要、报、借的违纪行为,行风形象得到普遍好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文明行业、股室、班组”的申报资格:
1、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职能工作以及领导交办工作,或贻误重要工作,或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决定、行政诉讼应诉败诉的;
2、发生责任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
3、经查实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
4、所属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考核评分未达到80分的。
三、评比程序:
在评比工作中, 坚持业务工作与文明创建活动并重,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文明科室”考核评比的程序如下:
1、各单位、各科室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自我测评,写出创建活动情况的总结,在10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进行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参加“文明行业、股室、班组”评选。
2、召开会议,依据工作总结、有关工作记录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复核自查结果,讨论提出“文明行业、股室、班组” 的推荐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交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文明行业、股室、班组”,正式行文予以命名。
4、召开表彰大会,对文明行业、股室、班组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匾牌。
文明行业考评细则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领导,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
(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
(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
(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工程,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
(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和其他事件;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
(五)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表1)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附表2),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中签署具体评价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推荐。申报省安全文明示范工
地的工程必须提交介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一份(放映时间在5分钟左右)。
第四章 复查验收
第十条 复查验收工作由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复查验收;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
第十二条 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
(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 (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附表3)
第十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4至6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高水平、严要求、公开、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
第十七条 对于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表彰,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荣誉证
书,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布名单。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在工程招投标中增加相应的荣誉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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