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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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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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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不许正常补考,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一学期内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所在学校本科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五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可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七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2) 怀孕的;

  (3) 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4) 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 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及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但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校内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位基本介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历史上不同时期学位制度不同。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区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而在职研究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育。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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