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2)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诈骗行为,财物价值未达1000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诈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诈骗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诈骗行为受过处罚或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诈骗行为的;
2.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3.结伙、流窜诈骗的;
4.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6.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7.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二条 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
(二)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三)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
第五十三条 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的;
(二)抢夺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6.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四条 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2.对中小学生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八条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九条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二)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 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三)未取得实际利益,社会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二)因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伪造、变造的;
(三)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二条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或者本人的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四条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
(三)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五条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二)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活动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六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认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旅馆业”,是指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度假村等。“工作人员”是指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是指旅客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市民卡、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受过处罚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上述人员逃脱的;
(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需要向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其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仍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五)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六)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两人次以上的;
(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入住后,又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九条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等行为,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报警器长时间鸣响,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声过大,而未采取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者播放强音乐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五)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或价值较大赃物不报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违法收购或者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或者归个人使用而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收购赃物或者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收购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属于路面井盖、供电设备等公用设施或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四条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购的;
(二)收购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收购的物品属于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五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两次或者两处以上的;
(二)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六条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危及文物安全的;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实施爆破、挖掘等行为,不听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行为,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七十七条 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等后果的;
(三)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八条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对坟墓、尸骨、骨灰破坏程度较为严重,或者导致尸骨、骨灰灭失的;
(二)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治安、刑事案(事)件的;
(四)破坏、污损坟墓两处(次)以上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两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条 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或者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 卖淫、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胁迫、诱骗卖淫的;
(二)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二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引诱、容留、介绍的卖淫行为,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三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淫秽书刊10册以下,淫秽图片50张以下,淫秽影片2部以下,淫秽音像制品5盘以下;
(二)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刊20册以下,淫秽图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片、淫秽音像制品10部(盘)以下;
(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500元以下;
(四)不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运输、复制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2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件以下;
(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人以下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未达到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2倍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五条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1000元以上的或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0000元以上的;
(三)多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赌博有诈骗性质或者结伙设局骗赌的;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以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赌博的;
(十)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十一)以“拔二张”、捺六名”等形式聚众赌博的庄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服务的;
(十二)为他人放置或者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十三)或者在校园周边放置赌博机赌博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人均赌资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三)个人赌资达不到5000元,在菜场、码头、车站、庙宇等公共场所赌博,影响较大的;
(四)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罚款处罚的;
(五)参与“拔二张”、“捺六名”等形式进行赌博的庄家,但是同案中其他人员处罚高于庄家的除外;
(六)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下的。
第八十六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七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株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八条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000克的;
(二)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八十九条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追刑标准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条 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一条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一)动物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动物在居民住户门前便溺而不制止的;
(三)动物本身或者圈舍气味浓烈而不采取措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放任动物扑咬他人的;
(六)其他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情形。
七、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可以按照较高、最高或者较低、最低幅度选择适用处罚。
第九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选择适用处罚;对于“并罚”的规定,单处行政拘留一项处罚的属于“减轻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规定”、“有关规定”、“安全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是指国家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即第一款所列国家规定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以“麻将”、“双扣”、“红五星”等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输赢概率均等、参赌情节相当等形式赌博的,原则上按人均赌资数额标准对参赌人员同等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5日印发的台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台公通字〔2009〕5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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