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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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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是怎样实行的呢?下文是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 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九条 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税《细则》”)于2003年9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保证修订后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两税《细则》”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两税《细则》”是确保税收调控职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举措。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二)修订“两税《细则》”是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两税《细则》”,适当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从税源角度拓展了地税收入的总体规模,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

  (三)修订“两税《细则》”是完善和理顺地方税税制的重大突破。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税制过于老化、税种设置不合理等弊端显现出来,重新修订和完善地方税税制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了现行地方税税制,实现了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新突破。

  (四)修订“两税《细则》”是促进征管、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法制。

  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修订后“两税《细则》”的主要内容“两税《细则》”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理解修订意义,全面了解修订的内容,重点掌握以下政策变化:

  (一)房产税调整了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即在《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将《细则》第三条规定:“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修订为“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二)车船使用税调整了车辆分类和提高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具体调整为:9座以下乘人汽车的年税额180元,10至19座乘人汽车的年税额252元,20座以上乘人汽车的年税额312元。4吨以上载货汽车的每吨年税额48元,3吨以下载货汽车的每吨年税额60元。起重车按起吊吨位每吨年税额48元。

  (三)修改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修订前的《细则》规定,除摩托车、轻骑车以外的其他车船的车船使用税每年分6月、12月两次征收。修订后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对于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修订后“两税《细则》”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把修订后“两税《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税政、征管、法规等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根据省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做到精心组织、及时指导、加强督促,确保新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一是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好报,说清楚修订的主要政策内容,分析增收的潜力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让相关纳税人明了修订《细则》的主要内容,为“两税《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摸清税源,正确执行税收新政策。各地要结合“两税《细则》”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摸清税源底子,市、县地税部门都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重点税源户的税源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分户税源数据库,为指导征收打下基础。要严格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征收税款,不能因为操作烦琐,而提前执行或者推迟执行新政策。

  四、修订后“两税《细则》”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车船使用税的有关问题

  1、对于应税车辆,2003年9月1日之前按原税额已缴纳全年税额的,不再按标准补缴税款;2003年9月1日之后缴纳的,应分段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2、对于起重车,从2003年9月1日起计算缴纳。

  3、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纳税单位减免年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二)以前“两税”政策规定与修订后的“两税《细则》”相抵触的,以修订后的“两税《细则》”为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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