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通告范文
禁烧通告范文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禁烧通告。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禁烧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烧通告范文一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崇川区、港闸区全区域,通州区建成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启动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灶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2015年12月31日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炉窑等燃烧设施完成改造。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DB32/2062-2012)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其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其他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按照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烟尘等排放限值。
五、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六、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烧通告范文二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旅游局
2015年1月14日
禁烧通告范文三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蜂窝型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龙泉镇全域。
三、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达到环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政府已明确在此之前应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有关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除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2015年3月1日前完成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洁能源的,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装改造等费用给予优惠。
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