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刚刚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正式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为60天,比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的45天有所增加。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今后河北婚假、产假到底怎么休
正式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产假98天的基础上,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据介绍,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省(区、市),延长产假一般在30-60天之间,延长产假为60天的,除河北外,还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政府扶助
独生子女家庭若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将遇到特殊困难。妥善这些家庭的困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基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
21省份新计生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已有29个省份陆续完成对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此外,广西在新规中未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地的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8省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陕西广东等地明确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
陕西、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关。
陕西、江苏、广东等地规定,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会抚养费。如陕西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对于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则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对于不符合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生育第3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内蒙新规要求,超出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1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各省市完成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大都规定,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将加倍或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依据湖北新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孩子的,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则要按照计征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则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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