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文处理条例问题
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下文是实施公文处理条例问题,欢迎阅读!
实施公文处理条例问题的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本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二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三条 签收
(一)发至本局的公文、资料、信件,除局领导亲收件外,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拆封。
(二)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送达的公文,由值班人员签收,上班后由值班室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处理。紧急公文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妥善处理,上班后由值班室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局办公室。
(三)局领导亲收的公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以及各部门收到的送局机关的文件材料,应交局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登记手续或存档。
(四)凡收进公文,除无保存价值的便条、便函、通知外,应及时登记、编号,以利于统计、办理、保管、查找和保密。
(五)收文登记应做到当天来文当天登记,不积压,不漏登。
第四条 承办
(一)公文由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
(二)经局领导批示转交到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办文时限要求,提出承办意见,并指定专人承办,不得拖延积压。
(三)局领导批办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不得推诿。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各部门要定期检查承办情况,防止漏办或延误。
第五条 催办
(一)局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催办。
(二)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条 传送
(一)公文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局领导的职级排序,依次送请阅批。传批件按由后向前顺序送批,传阅件按由前向后顺序送阅。如遇局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阅批时,依次顺延。
(二)需要相关部门阅知的文件,办公室秘书科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逐一通知阅文。
(三)阅看文件应注意保密,不横传,不积压,不丢失。机要文件必须当日退回机要室。带有密级的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秘书送交局领导阅批,需要由相关部门人员阅知的,统一在机要室阅签。
第七条 办结
(一)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的,视为处理完毕。
(二)办件。凡按有关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处理完毕:
1.已按局领导批示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的;
2.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他方式贯彻执行的;
3.函件已经及时回复的;
4.请示已作批复的。
(三)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注明办理情况,并及时退回机要室。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八条 行文规则
(一)对外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涉及其他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相关机关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必要时,可与其他省级机关联合行文。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联合行文。
(六)本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九条 程序
(一)本局独立办件一般程序:主办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拟稿部门校对──秘书科复核、用印──按要求寄发──存档。
(二)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程序:本局主办的联合发文,局领导签发后,由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会签,主办部门汇总会签件后,送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印制──秘书科复核、用印──主办部门送有关单位用印──主办部门按要求寄发──存档。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核签,局领导签发,部门经办人到秘书科办理登记备案、用印手续并存档。
(三)电报拟制与办理程序:办电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秘书科登记、编号──文印室或机要室用“内部明电”或“密码电报”纸排印──拟稿部门校对──机要室盖发电专用章──发传真──存档。
第十条 起草
(一)一般性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熟悉工作和业务情况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公文由局领导指定执笔人起草,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定稿。
(二)起草公文应遵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方针、政策。
2.情况属实,观点鲜明,直述不曲,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标点正确。
3.拟稿人应为本局正式公务人员;部门核稿人应为部门主要负责人。
4.正确使用公文文种。标题应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用词准确、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简称应规范化,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6.公文结构层次序码一般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一)、(二)、(三)、……;第三层次:1、2、3、……;第四层次:(1)、(2)、(3)、……。结构层次较少的为,第一层次:一、二、三、……;第二层次:1、2、3、……;第三层次:(1)、(2)、(3)、……。规范性文件用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7.如有附件,其名称应标于正文之后,落款之前。
8.公文拟稿应使用统一的发文稿纸。
9.文稿拟毕,应誊写清楚,书写要工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笔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起草或修改文稿。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粘贴。
第十一条 审核
(一)公文拟毕,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送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会签。
(二)公文送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之前,须经办公室核稿。公文起草部门送核文稿时,应将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附在文稿之后,以便核稿。
(三)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签发
(一)拟毕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会办的文稿逐一会签,并交办公室审核后,送请局领导签发。
(三)以局、馆名义发文,属于一般工作的,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含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档案局的请示、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经局务会或党组会讨论的公文,应经会议讨论通过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五)公文签发后,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回。
(六)经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印制。
(七)局领导批改较多的文稿,公文起草部门应清稿,并将局领导批改稿附后送办公室印制。
(八)用计算机起草文稿的,经局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应将文稿电子版拷贝给秘书科安排印制。
第十三条 定密
需定密级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相应密级。“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印制份数和序号。
第十四条 编号
(一)凡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登记。不编号的通知、便函亦作登记。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人事处统一编号、登记。
(二)公文编号分类及适用范围:
1.苏档: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省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事项;对有关单位请示的批复。
2.苏档发:用于发布全省档案工作带有全局性问题的决定、意见、工作部署;转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转工作情况报告。
3.苏档规发: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4.苏档办:用于局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的通知;局对具体工作事项的答复;转达局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安排。
5.苏档函: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6.苏档发电: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需要尽快处理的公文。根据电文内容,以局或局办公室的名义发出。
7.苏档党:用于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及干部人事等事项。
8.苏档党函:用于局党组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事项、答复问题。
第十五条 印制
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并按时限要求安排印制。印制份数由公文拟稿部门确定。印数一经核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加印。
文稿正式付印前,秘书科应对送印文稿进行检查:
1.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签发(会签)手续。
2.是否规范、完整。
3.发文字号、密级标注、页码是否编制准确。
4.印刷时限要求、份数要求是否明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补正。
第十六条 校对
(一)公文校对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校对者应在发文稿上签名,并注明校对时间。
(二)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力求准确。校对的重点是文字、标点、数字和版面格式等是否恰当。
(三)文稿引用上级文件或领导讲话,应逐字逐句校对,防止差错。
(四)重要公文在发出之前,起草部门应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再正式发送。公文在对外或向各部门发送之前,须先分送所有局领导阅知。
第十七条 用印
以局、馆名义制发的公文,已经局领导签发的,由局办公室秘书科盖印。其他公文用印,应在秘书科登记后送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发送
(一)公文缮印完毕用印后,交公文起草部门开具信封、装封。
(二)局办公室负责邮寄机关公文、材料、信件。
(三)密级文件、电报、电传,由机要员专人专车取送。
(四)寄送邮件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章内部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文件是指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或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以及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处理办法的书面材料,是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用于处理事务、决定事项的依据性文书。
第二十条 内部文件分为呈报件和呈批件。
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属呈报件。
向局领导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属呈批件。呈批件应一事一文,请示问题或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一条 内部文件拟制要求与本局发文拟制相同。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文件主要内容和种类。呈报件一般使用报告、汇报;呈批件一般使用请示或建议。
(二)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附在正文后报送。
第二十二条 呈报件或呈批件一般由部门或直属单位承办人起草,经负责人审定,直接呈送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需转呈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经办部门应交办公室秘书科登记编号,由秘书科送阅。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会签各相关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事先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签阅或签批的内部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将批示意见复印件转相关部门,原件留存办公室。
第六章公文的借阅、归档
第二十五条 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公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工作人员借阅涉密公文,须经局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且工作时间在机要室阅读。
(三)借阅公文用完后须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归档
(一)实行部门与局档案室相结合的归档制度。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归档工作。局档案室负责对各部门公文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日常公文办理完毕后,各主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激光打印稿或手写稿)、正本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次年一季度,档案室将清点核对的文件退各部门,各部门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由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三)各部门应重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公文清点、整理、归档、清退等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应归档的公文材料。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规定移交、清退。
(四)无需归档或无保留存查价值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集中收回,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定期送交省保密纸处理中心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行文规则
(1)下行文规则
①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
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
①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②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③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④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
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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