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公文类型的文本特点
15种公文类型的文本特点
15种公文类型的文本特点是什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十五种类公文的具体写法,或许里面可以帮到你!
公文及其种类的演变过程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系统中形成的机关应用文。公文是伴随着文字的出现、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的。
初始的公文种类较少。西周春秋时期,下行的王命文书主要有“诰、誓、命"几种,各诸侯国及其官吏之间的平行文书,也只有“檄文”和“移书”等,而臣下向国君陈述自己见解的则用“上书”。后来,由于国事的繁杂、礼仪的周全,加之封建等级观念的森严,公文种类逐渐膨胀起来。上对下的公文发展成为“制、诏、策、册、敕(chi)、教、令、谕、符、檄、旨”等一二十种;下对上的文书,秦时尚只有“奏”(上书)一种,两汉时期又增加了“章、表、驳议”三种,后来又繁衍了“碟、申、启、呈、笺、题、状” 等;平行文则增加了“关、敕、咨、照会”等多种。这些文种名目虽多,但不少是大同小异的,有的则可互相代替。如“启”就是和“表”、“奏”同类的文种,刘褴在《文心雕龙·奏启》中说:“晋来盛启,用兼表、奏。”
辛亥革命后,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公文程式条例,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王朝使用的“制、诏、敕、题。奏、表、笺”等公文名目,明令规定采用“令、咨、呈、示、状”五种公文名称(另有“公函”、“‘布告”),并指明用途,这就使公文向简化、适用方面向前迈了一步。但是,由于辛亥革命反封建并不彻底,因而在公文的确定和使用中,仍免不了封建主义糟粕,如虚伪欺诈、连上骄下的恶习以及形式主义、文犊主义等等。袁世凯准备复辟帝制期间,更变本加厉,公文程式一度出现向封建帝制时期倒退的现象。1914年5月26日,北洋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公文程式规定,大总统的公文有“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这些名称都是仿照古代的叫法。袁世凯称帝失败后,1916年7月公文程式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恢复南京临时政府原定的公文程式,并细化了公文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13种,即: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1927年8月 13日,公文程式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明文规定公文种类有:令、通告、训令、指令、委任状、呈、咨、咨呈、公函、批答共10种。
1928年6月11日,公文程式第五次修改,取消了“咨呈”,将“通告”改为“布告”。1928年11月15日,公文程式第六次修改,又基本恢复了南京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程式,只是把国民依法对政府陈述意见的“状”,从公文种类中取消,其他依旧。此后,国民党政府机关的公文,大体沿袭了国民临时政府首倡的公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公文的种类进行了八次大的调整:
第一次发布: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1.函;2.令;3.决定;4.指示;5.报告、签报;6.批复;7.布告;8.通报、通知。
第二次发布:1951年9月2日,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即:1.报告、签报;2.命令;3.指示;4.批复;5.通报、通知;6.布告、公告、通告;7.公函、便函。
同第1次比较,增加公告、通告;将令改为命令;将函分为公函、便函;去掉决定。
第三次发布:1956年10月22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这次修订和调整后的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即:1.命令、令;2.指示;3.报告、请示;4.批复、批示;5.通知、通报;6.布告、通告;7.函。这次与第二次比较,增加了令、请示和批示;将公函恢复为函,去掉了签报、公告和便函。
第四次发布: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9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示;8.批复;9.函。这次调整增加了决定、决议,将通报从通知类划出,单独成一类,增加了指令、公告,去掉了批示。
第五次发布: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10类15种,即:1.命令(令)、指令;2.决定、决议;3.指示;4.布告、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请不;8.批复;9.函;10.会议纪要。这次调整主要是增加了会议纪要。同时令与命令合并成一种。
1989年4月25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党务文种共13类。即1.公报;2.决议;3.决定;4.指示;5.条例;6.规定;7.通知;8.通报;9.请示;10报告;11.批复;12.会议纪要;13.函。1996年5月63中办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意见共达14种。
国务院第六次发布:《处理办法》于1993年 11月 21日对《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文种为 11类12种。即:1.命令(令);2.指示;3.决定;4.公告、通告;5.通知;6.通报;7.报告;8.请示;9.批复;10.函;11.会议纪要12.议案。这次修订减去了指令、决议、布告三种,增加了议案,并将请示、报告分开,各自独立。
国务院第七次发布:2000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文种上主要是取消了“指示”、增加了“意见”,同时将“公告”和“通告”分开,各自独立,因而使文种成为13类13种。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50年的文种沿革,基本上是大稳定小调整。中办1989年、1996年两次调整,后一次调整只增加了意见文种,前13个文种没有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建国后进行了7次调整。有调整有变化,这些变化与社会的变革发展紧密相关,都是为了适应当时公务活动的需要,体现了时代色彩、满足当时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次发布:2012年4月两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将党政机关公文文种合并统一为15种,1.决议。2.决定。3.
命令(令);4.公报;5.公告;6.通告;7.意见;8.通知;9.通报;10、报告;11.请示;12.批复;13.议案;14.函;15、纪要。
目前公文的15个种类是根据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演化而成的。文种具有概括表明公文的性质、行文方向、行文目的和公文特点的重要作用。
15种公文类型的文本特点
第一种类:决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比原《办法》增加了两个文种,一个是决议,另一个是公报。这样目前的文种由原来的13个增加到现在的15个。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对于每一个文种都应当很好地掌握,特别是党政机关公文审核把关人员,应当熟悉每个文种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就决议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第一,概念: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一般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第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为2012年4月1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新增的正式公文文种。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也是应用写作重点研究的文体之一。从这一适用范围看,它还是主要用于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做出的重大决策。
第三,主要特点:
一是制发程序上的规范性。决议的形成,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以会议名义发布。二是效力上的权威性。决议是经过党的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并由党的领导机关发布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意志的反映。决议的内容事关重要决策事项,一经发布,必须坚决执行。三是适用对象的普遍性。一经发布,适用于所属的每一个组织、团体、个人,任何组织、团体、个人不得例外。三是思想上的指导性。五是时效上的长期性。
第四,决议的写法:决议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
1)标题。决议的标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构成。
2)成文时间。即决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一般放在标题下,在小括号内注明会议名称及通过时间,也可只写年月日。
2.正文。由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决议缘由:一般简要说明有关会议审议决议涉及事项的情况,陈述作出决议的原因、根据、背景、目的或意义。
2)决议事项:写明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或会议对有关文件、事项作出的评价、决定,或对有关工作做出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措施。
3)结语:一般紧扣决议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号召和执行要求。有的决议可不单列这部分。
决议的实例
四川省第七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的决议
(1989年3月10日通过)
四川省七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科委主任张廷翰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省农村科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以为,我省各级政府依靠科技发展农业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的,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粮食生产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任务是艰巨的。为了进一步依靠农业科技,夺取粮食增产,农业丰收,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特别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各级政府要在广泛深入开展农业基础地位的再教育中,提高领导在各个方面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牢固树立依靠技术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观念,把发展农业经济转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把农村科技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重视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发展农业中的积极作用。要把这项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各级政府从今年起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的事业费,建立农业科技开发基金,多途径开辟农业科技资金来源,尽力增加科技装备和设施,为农业科研和推广服务工作创造条件。主管部门要管好各项农业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农村的集体和个人也要千方百计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增加投入。
三、各级政府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依靠科技振兴农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层层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农业科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农业科技人员、以及农民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四、各县、(区)、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农业科技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试验、示范等农业科技的推广服务工作,传授科技知识,普及先进农业技术,要着重培训本地科技人员,抓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采用新技术。要发挥各种推广农业技术的民间组织的作用。五、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制定的各项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要为农业科技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动员和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为振兴农业不断作出贡献。
总体上看,决议过去一直是党委机关使用的文种,这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增加了这个文种,但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是不使用的。
第二种类:决定。
(一)决定的概念
决定是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政公务做出安排而制定的一种指挥性公文,属于下行文种。上至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下至基层单位的奖惩事宜均可使用。
(二)适用范围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决定的作用
决定具有很强的领导性、权威性、规定性的特点。
(四)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广泛。在党和国家机关中有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二是使用的方式比较灵活。从应用范围看,决定既可以对事,也可以对人;从内容看,决定既可以用于解决重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问题,也可以处理具体的人和事。三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一旦做出决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能轻易改变。
(五)决定的分类
根据内容和发文机关的意图,决定分为两类:即周知性决定和指挥性决定。
周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就某个问题作出安排,使受人单位知晓即可。因此内容比较单一,文字简短。指挥性决定,具有纲领性、规定性、规范性和指示性。一般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带有说理性质,有较强的约束力。
常见的决定有:一是法规性决定;二是重大事项决定;三是处理重大事件决定;四表彰英模的决定;五是机
构设置的决定;六是人事安排的决定;七是接受辞职的决定等。
(六)决定的结构
决定的结构分为首部和正文两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部分。
1)标题。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加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成文时间。指发布决定的时间。在标题正上方注明成文的年、月、日期,或者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会议通过字样。
2.正文。正文的结构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开头部分,简要交代决定的缘由、目的、根据;二是主体部分,主要写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具体明白、层次清楚,便于有关单位执行;三是结尾部分,用于提出希望、要求或执行说明。有的决定需要带附件。有附件的决定,应当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或依据,并将附件附在主件之后。
第三种类:关于命令(令)的内涵、特点、分类及写法
命令(令)这种文体,它在下级机关是极少使用的,一般都是有起草权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使用的一种强制性文体。
一、命令(令)的内涵
命令是法定的行政公文的一个文种。它是应用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它是指法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对下级发布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指挥性公文。2000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命令(令)的功能作了如下阐述: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2012年7月1日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表述为: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其词义为“使”,有“使人为事”之意,作为公文,始于商朝和西周,当时以王的意志为中心的“王命文书”,都是“命”的公务文书。令,其义与“命”相似,但还有“告诫”的意思,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始于战国时期。命令文种极具强制性,如军令状是要签定生死合同的。
“命令”和“令”曾被作为两种文体看待,1987年后,合并为一个文体。目前,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两种名称仍然并存。
二、命令(令)的特点
第一,权威性和强制性。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下行文种。命令一经发布,受令者必须绝对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允许抵制和违反。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通过命令这种文体,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第二,使用权限有严格的限制。命令(令)虽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体,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发布命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其它各种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均无权发布命令(令)。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和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命令(令),但是要以行政公文的面目出现。
第三,程序的合法性。命令(令)的颁布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走程序即要遵循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这两法走相关程序后,才由行政主要领导颁布实施。
三、命令(令)的分类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命令(令)功能的阐述,这种文体可大致分出三种基本类型。
(一)公布令 。公布令是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命令。公布令一般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发布对象、发布依据、发布决定、执行要求。公布令篇幅短小,言无虚设,四个方面的内容并不各自独立成段,而是篇段合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
二○○○年一月三十日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发布对象,“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是发布依据,“现予发布”是发布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执行要求。
(二)行政令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称为行政令。例如国务院1984年4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就是典型的行政令。
属于行政令的还有动员令(如1949年毛泽东、朱德联合签署的《向全国进军的命令》)、特赦令(如1959年由刘少奇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戒严令(如1989年3月7日由李鹏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等。
(三)奖惩令。奖惩令就是用来奖励和惩戒有关人员的命令,有嘉奖令和惩戒令两种类型。
嘉奖令是奖励的最高级别,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它由先进事迹、性质和意义、奖励项目、希望和号召四部分组成。例如《国务院对胜利粉碎劫机事件的民航杨继海机组的嘉奖令》(1982年8月12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的命令》(1991年10月14日发布)。
四、命令(令)的写法
(一)标题
命令(令)的标题有三种构成形式:
一是由发令机关名称、主要内容、文种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二是由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人身份加文种组成。如《郑州市人民政府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三是由主要内容加文种组成。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种形式应用较少。
(二)正文
行政令的正文按照公文的常规模式进行操作,由三大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主要写发布命令的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作为开头部分,原则上不宜过长,但有时因原因复杂、意义重大,也可以用较多文字表述。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开头部分就占了全文的二分之一左右。主体部分是全文的核心,主要写命令事项,也就是要求受命者做些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等等。这部分内容复杂,层次较多,一般都需要分条表达,以便眉目清楚。结尾部分,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如由何单位负责执行,从何时起开始执行等等。
起草命令(令)是有严格界定的,机关工作者可能工作一辈子也没有机会起草这个文种,但我们会经常看到,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企事业单位的文字工作者作为一般了解即可。
第四种类:公报
公报也称新闻公报,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是党和国家经常使用的重要文种。公报是应用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3种公文种类中并不含有公报这一文体,在今年两办名义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增加了这个文种,党政机关通用。
公报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新闻性。公报也称新闻公报,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的报道性公文,是党和国家经常使用的重要文种。公报是应用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
公报大致可分为三个种类:
第一,会议公报:是用以报道重要会议或会谈的决定和情报的公报。这种公报一般用于党中央召开的会议。
第二,事项公报:党的高级领导机关用以发布重大情况、重要事件的文件。高层行政机关、部门向人民群众公布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重大措施时有时也沿用此类公报。
第三,联合公报:这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公报,用以发布国家之间、政党之间、团体之间经过会议达成的某种协议,如《中俄联合公报》。
公报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此文种行政机关很少用到,此次《条例》下发后,党政机关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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