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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版权注册登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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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版权注册登记批复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下文是关于版权注册登记的批复,欢迎阅读!

  同意版权注册登记批复一

  南京市版权局:

  你局《关于指定南京市版权局为作品登记机构的请示》(宁权发〔2012〕3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为南京市作品登记机构。

  希望你局遵守著作权法和国家关于作品登记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的资源优势,有效推进作品登记工作,为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同意版权注册登记批复二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保护文字著作权,推动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同意版权注册登记批复三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对2002年我省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作出批复如下:

  一、太平洋影音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广东音像教材出版社、华南理工大学音像教材出版社、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广东音像出版社、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山大学音像出版社、广东省科技音像出版社、广东惠州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深圳音像公司、广东省语言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广东海燕电子音像出版社、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广州外语音像出版社、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广东嘉应音像出版社、广州音像出版社等21家音像出版单位符合年检条件,准予重新登记。

  二、同意珠影白天鹅音像出版社的主办单位由广东珠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广东省语言音像出版社的主办单位由广东省外文书店变更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太平洋影音公司的主办、主管单位由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变更为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的主办、主管单位由珠海市新闻出版局变更为珠海市委宣传部,广东惠州音像出版社的主办单位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变更为惠州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单位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变更为惠州市委宣传部,广东海燕电子音像出版社的主办单位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变更为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单位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变更为广东省委宣传部。

  三、给予上述单位重新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四、加强管理,督促音像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多出精品,繁荣我国音像出版事业。

  局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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