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
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下文是地税局颁布的批复,欢迎阅读!
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篇一
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报[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国公司(企业)向我国企业收取的工程设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工程设计费中包含有技术秘密,专利的工艺设计及技术资料费,这部分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税,两者划分不清的,对收取的全部工程设计费均按“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取得的技术秘密费、专利费、决窍费及服务取得的款项,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缴纳营业税前该外国公司已被有关单位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该外国企业和有关部门自行协商解决。
三、建安企业收取建设单位的罚款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篇二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建房中契税的请示》(昆地税发[1998]4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67号)在《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 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社员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减免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对于你局反映的政策矛盾问题请按此办理。
二、契税针对房地产的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证收。而住宅合作社的类型多样;取得建房用地的方式多样;建房形式多样;合作住宅建成后,其产权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
对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同环节、转移的不同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契税减免的立法权在中央,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地税局发布批复范文篇三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2015〕33号)请示收悉。关于纳税人自行将建设用地使用于种植养殖应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39号)第一条“对于纳税人将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实际上用于种植或养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一条的解释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如果该土地确属由房地产开发用地转变成种植和养殖专业用地这一情况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即‘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精神,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即纳税人只有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变成农牧业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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