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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除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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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一般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除名决议,供大家参考!

  党员除名决议范文一

  支部关于开除xx党籍的决议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时30分,xx党支部在会议室召开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27人,实到24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xxx在外地服刑),会上宣读了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读xxx所犯企业(公司)受贿错误的事实材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请支部大会审议。经大会举手表决,22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除名决议范文二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小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2009年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小军和妻子郑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13年1月9日,姜小军和郑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军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15年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小军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3月16日

  党员除名决议范文三

  局属各基层党组织: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组通〔2015〕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的通知》(泰组通〔2016〕7号)文件要求,2015年10月以来,局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清理,对所有党员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业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党支部(二建公司)于2011年7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所属能联系的党员按照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帮助转移组织关系,但仍有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见附表)

  现依据党章党规和《从严规范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细则(试行)》(泰组发〔2013〕17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组发〔2014〕11号)及本次党员排查清理的相关要求,经2016年11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原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传玉、邹方亮、魏文根等3名党员,按自行脱党进行组织处置,并从党内除名。

  特此决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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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一般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除名决议,供大家参考! 党员除名决议范文一 支部关于开除xx党籍的决议 20xx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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