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机动车公告
公安部机动车公告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安部机动车公告,仅供参考!
公安部机动车公告范文一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从xx年x月x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
现公告如下: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二、换发新证时间为xx。换证期间,新旧驾驶证同时有效。全国从xx年xx月x日起停止签发旧驾驶证。从xx年x月x日起,对持旧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按无证驾车论处。待理证不再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只在国内有效。xx年x月x日后,出国驾驶员应当持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换发驾驶证由各省(含省辖市)、行署(州、盟)公安局、处车辆管理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确定。
xxxx年x月xx日
公安部机动车公告范文二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猖獗,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堵塞被盗抢机动车销赃渠道,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从事机动车销售活动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严禁非法组织机动车交易活动和从事机动车销售。
二、旧机动车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旧机动车上市交易前,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如发现交易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市场组织单位的责任。
三、机动车交易(含新车、旧车)发票或交易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过户、转籍登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机动车辆。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违法交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五、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零部件销售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所交易、维修车辆的手续、牌证是否齐备,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是否有更改痕迹,发现可疑车辆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违反规定,对证件、手续不齐的机动车辆进行交易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xxxx年x月x日
公安部机动车公告范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xxxx年x月xx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辆,都必须在xxx年x月x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从xxxx年x月x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对到期不续保的,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自本公告后,所有在华外国人员新购的机动车辆没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据的,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牌照。
特此公告
公安部部长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