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下文是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准确的原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科学管理
1.领导班子:认真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具有较高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党政主要领导抓第一生产力,注重增加科技投入,把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2.决策管理:重大决策能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3.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并为企业职工所熟悉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分配、奖惩、监督等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
4.生产管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产品严格按标准核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而消耗的能源、原材料和成本应逐年降低。
(二)科技进步
1.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高于当年全市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或名优产品的产值占当年总产值5%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或名优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50%以上。
4.产品质量、技术含量、技术性能和一检合格率达国内先进水平。
5.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管理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三)经济效益
1.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规定纳税。
2.职工人平均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职工人年平均收入1万元以上。
3.每万元税利的能耗、物耗和成本等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水平,且逐年有所降低。
4.企业经济效益年增长率不低于15%。
(四)社会效益
1.对环境无污染。
2.对资源没有造成破坏或浪费。
3.对生态没有造成损害或失调。
4.对社会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没有造成负面影响。
(五)发展后劲
1.有健全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机制及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
2.有完善的吸纳先进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管理技术的机制和较强的自主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扩散能力。
3.科技投入: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销售总额3%,其他企业不低于销售额的1%。科技与经济资源配置合理科学;有设备较先进、人员素质较高、开发能力较强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水平较高的技术作为技术研究开发的依托。
4.运行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实际行为上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和使用,重视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工中选拨培养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绩突出,获国家级四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前2名完成者,市级一等奖第一完成者。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名优产品成绩突出。研制新技术、新产品或名优产品达1项以上,并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年创利税不少于100万元。
(三)依靠科技进步、为单位实现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绩突出的主要人员。
(四)热爱科学事业,专门从事科普教育20年以上,被社会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积极支持科技扶贫,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帮助脱贫达20人以上。
(六)依靠科技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使亏损企业实现年盈利300万元以上。
(七)积极支持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累计捐助资金额20万元以上。
(八)年科工贸总收入超3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金100万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家。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推荐评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程序:由单位和个人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管理科)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再由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二、申报者须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获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片;
(四)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或鉴定书;
(五)经济(社会)发展、效益证明材料;
(六)当年及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者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及备齐全部附件。在申报期限内,有义务就需要说明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答复。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理。
第六条 荣誉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奖励金额参照《海口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市科技奖励基金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施行。
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申报者须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获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三)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片;
(四)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或鉴定书;
(五)经济(社会)发展、效益证明材料;
(六)当年及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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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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