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是什么意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按照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下文是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先以村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七条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第八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相邻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十四条 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村民,承担的筹资筹劳应按照本村村民平均承担的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十七条 向村民筹集劳务应以出工为主。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本人雇请他人代劳,也可按当地用工工资标准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以资代劳款。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十八条 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也不得擅自改变筹资筹劳的项目和用途;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公共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农民出劳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应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02年5月16日发布的《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23号)同时废止。
一事一议基本内容
自2009年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来,杜集乡团结村两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抓的早,抓的实,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对未能列入民生工程和其他财政支农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来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0年申报了杜户至小刘户砂石路维修工程,全长2.6公里,预计工程总投资3.7万元,其中申请财政奖补1.7万元。在该项目上级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团结村两委不等不靠,想方设法,极力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切实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好政策,调动了广大受益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采取先自筹资金到位、结欠部分工程款,所有筹劳均由受益的五个村民小组承担等方式,提前维修该项工程,目前该工程已全面完工,受益人口达1000多人,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群众生产、生活,也使村两委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从财政部获悉:2015年各级财政共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约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18亿元。
据了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按照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下,打通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最后一公里,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民办公助机制。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以来财政部在有条件的地方,以道路硬化、卫生净化、村庄亮化、环境美化、生活乐化为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正在初步形成。2015年各级财政共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约11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9.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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