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或学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业单位编制为主,一些大学及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学校中有参考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下文是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完整版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全省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上述机关中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同级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为了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
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并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的评鉴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和出勤情况等,并由主管领导对此适时作出审核评鉴。
(二)年度考核的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l、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坚持标准,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应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超过百分之十五比例的,应当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四、考核的方法程序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1、被考核人可采取周记实或月记实的方法,按照《山西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主要工作记实。
2、主管领导定期查阅审核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并结合实际表现情况作出评鉴。
3、单位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记实、评鉴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具体依据。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如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初评等。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l、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中,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整个考核工作的有效时间应不少于7天。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l、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6、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同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l、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此外,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六、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
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考核机构及其职责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八、考核管理与纪律
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的基础材料,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公务员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省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要于翌年二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考核工作总结;
2、《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情况统计表》;
3、《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情况登记表》;
4、《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奖惩情况统计表》。
各市年度考核工作,最迟要在翌年二月底完成,并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它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务员选拔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心理和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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