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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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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已经2005年7月3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文是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提高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办法完整版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7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全省各县市区所辖乡镇全部列入乡镇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补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增量中统筹。

  三、补助办法。按照现有乡镇个数,每个乡镇定额补助标准10万元。

  四、补助方式。省财政补助直接测算下达到县区市,由县区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乡镇。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区市,此项补助从2005年开始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单列。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州、县区市,由省对县区市定额补助。省财政补助不因乡镇机构改革撤并而减少。

  五、资金用途。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弥补乡镇办公、水电、车辆燃修、取暖、电话、差旅费等办公基本支出需要。严禁用乡镇公用经费补助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及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发放地方性津贴补贴等。

  六、省对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后,原乡镇公用经费供给渠道要保持不变,自身预算安排部分必须足额保证,财力较好的市州、县区市要适当增加配套资金。绝不允许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采取调剂或置换等办法减少地方已经安排的乡镇公用经费。

  七、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乡镇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省财政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市州、县区市财政截留、挪用补助经费,或采取调剂、置换等办法减少降低原有乡镇公用经费的,从省对市州、县区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如数扣回。乡镇自身减少降低乡镇公用经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如数扣回。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八、县区市、乡镇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会报告省级对乡镇公用经费补助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财政部门要将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九、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甘肃乡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50万元

  为提高乡村两级保障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乡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提高27万元,达到50万元;村级办公经费补助标准提高0.7万元,达到1.5万元。省财政厅已将4.4亿元乡村两级新增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各市(州)及省直管县财政局。

  去年,省政府提高乡村两级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基层组织运转起到较好保障作用。但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不足,仍是困扰基层正常运转的一大难题。为此,从今年8月以来,围绕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保障等问题,省财政厅组成四个调研组,先后深入我省8市、20个县区、100多个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账册、实地测算、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在认真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完善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再次提高乡村两级公用经费省级补助标准。这一举措,可以有效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组织政权建设,有效防范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为切实保证基层运转,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保障乡村公用经费的主体责任,在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乡镇管辖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类制定保障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两级的支持力度,不能因省级增加补助而调减已经安排的乡村两级公用经费。同时,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从严控制经费开支,不能因提高补助标准而大手大脚花钱。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乡村两级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水平低于省级补助水平的,省级将扣减对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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