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特制定了关于保定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河道以及依托河道建设的滨河公园。
第三条 保定市建设局是城区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城区河道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章 城区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条 城区河道防洪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不得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取水口、排水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堤防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与河道主管机关签订责任书,确保城区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工程施工影响城区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因施工造成城区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未按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应当交纳清理费用。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及城建档案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等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管理。产权不明确的,要明确产权并办理相关权属移交手续。所涉管道、缆线,由产权单位定期检查维护,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建设规划涉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章 城区河道保护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城区河道的权属确认工作。城区河道堤防确权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从堤脚量起至堤防以外20米)。
第十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上款中规定的河道确权范围,以及城区内无堤河道两侧各设5~8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作为城区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河道行洪、排沥、输水、蓄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一)在城区河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城区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检查监督;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区河流故道、旧堤、既有工程设施的管理。城区河流故道、旧堤、既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毁的,必须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六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责成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建有水利设施的桥涵以及其它桥涵,均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区河道上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城区河道排水,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城区河道绿化养护与保洁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区河道的绿化养护与保洁维护工作,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滩地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它障碍物,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在非指定区域钓鱼;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等;
(六)堆放、倾倒、掩埋、私接、排放污染物和生活、工业污水;
(七)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 损毁城区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九)在城区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窖、挖筑池塘、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进行市场贸易活动;
(十)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和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十二)损害花草树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种,践踏绿地,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抹、张贴、刻画;
(十三)擅自在公(游)园绿地、甬道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
(十四)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十五)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各类设施;
(十六)宠物随地便溺;
(十七)擅自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
(十八)擅自取水引水;
(十九)擅自启闭水闸,调控水位;
(二十)其它损害城区河道、绿化、设施、环境卫生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区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设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网及公共附属设施)是指下列专有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护坡、桥梁、涵洞、拦水坝、水闸、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二)园林设施:花坛、雕塑、喷泉、碑刻、护栏、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三)卫生设施:公厕、垃圾箱;
(四)照明设施:照明灯、绿化灯、配电室及其附属设施;
(五)健身、体育设施;
(六)其它经营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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