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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件承办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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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的弊病在实践中逐渐显现。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案件承办小结,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案件承办小结篇一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尤其,我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我的指导律师,为帮助我尽快的从一名实习律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与艰辛的努力,借此机会,我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实过程中,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沟通成为时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与人沟通,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职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做好个人工作计划,书写新的篇章。

  律师案件承办小结篇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一旦发生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职工遇到工伤,阴差阳错中,职工总会接触到原本处于模糊层面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但凡遇懂法之人的点拨,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与补偿金没有达到职工的心理预期,最终双方对簿公堂,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更多的费用的风险大大提高。鉴于此,在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垫付医疗费用,最大限度获取劳动者的信任和认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在参与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保险后,职工就新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者此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补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一者,降低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胜诉率;二者,基于自身不懂的不利条件,极大可能在补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在工伤赔偿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例如基本工资偏低)。伴随着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总会以各种各样的说辞让劳动者上当受骗,防不胜防,加上治疗费用的紧迫性,劳动者的防线较弱。故在补签劳动合的时候,劳动者就应该和用人单位提出更多有利于自己的合理要求。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发生并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发生工伤之后劳动者就可享受,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的前提下才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存在缺陷,该劳动者又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员工,单位会倾向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低成本的解除劳动关系,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劳动者主动辞职(非被迫),此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便是一个较好的噱头,如果劳动者迫切想要拿到这两笔补助金,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必要条件,单位可诱使劳动者主动辞职,一旦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据该省市的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较大降低了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所担负的风险,而这个过程也须不让劳动者起疑。

  当然,用人单位亦可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之后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依此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后若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倾向于认为,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而此项认定较为主观,且用人单位负较多的举证责任,故操作起来风险较大。

  劳动者在选择主动辞职,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以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这么做的后果,其一,丧失了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胜诉权;其二,一旦发生二次治疗,二次治疗的治疗费用难以主张。此处的二次治疗区别于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二次治疗大多表现为“取钢板”等,其医疗费用在一次治疗时候不会收取,而是在二次治疗的时候另行收取,一旦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二次治疗的该部分治疗费用也难以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无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了解到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对二次治疗费用及劳动补偿金等做出相应的补充约定,确保自身的权益有保障。反之,应等二次治疗结束之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并主张,或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及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12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注意,劳动者申请延长应当在12个月到期前30日内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分歧不在于停工留薪期的起算点,而在于其截止的时间节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劳动者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需要继续就医治疗、在家休养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可视为其已不具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条件,可以回到用人单位继续提供正常劳动,故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劳动者在享受完24个月停工留薪待遇后仍需治疗的,职工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如何发放待遇有所分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给职工发放病假待遇。

  四、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护理鉴定需要的“护理费”和劳动者在治疗中实际聘请的护工所花费的“护工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护理鉴定需要的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而实际治疗过程中,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那么,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如果是在合理范围内用药、治疗,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倘若超出合理范围,笔者倾向于认为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在治疗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好支付相应费用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达到对己方有利的后果。

  律师案件承办小结篇三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

  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代理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

  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

  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

  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深圳某律师编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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