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事件经典案例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法律事件经典案例,希望大家喜欢。
2017法律事件经典案例
受害人起诉追加赔偿获法院支持
15岁少年小东放学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搭载同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王军,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王军又反悔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
本案受害人王军年逾五旬,2015年9月某日,他步行走到昆山某技校附近时,恰逢该校15岁学生小东在放学后驾驶电瓶车搭载同学小强(16岁)经过此路段。因当时天色已暗,小东车速很快,对路面的情况疏于观察,致使车子不慎与王军发生碰撞,造成王军、小东、小强三人均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军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严重,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颅内出血及颅骨多处骨折,并进行了开颅治疗手术,幸得抢救及时,王军未有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小东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载有一名十二周岁以上人员,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于对路面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王军、小强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均不负责任。
2016年1月份,王军的家人与小东的父母在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东一次性赔偿王军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
协议签订后,小东的父母向王军支付了8.2万元。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却不料在2016年12月底,小东及父母收到了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和应诉材料,打开一看,才知道王军已将他们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
庭审中,王军陈述自己在与小东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进行了后续治疗及伤残等级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根据鉴定结论,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遗留中度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开颅面积超过6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小东一方则认为,双方在2016年1月份已经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小东以8.4万元一次性了结此事,不再有其他纠葛,且双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以王军现又起诉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8.4万元一次性解决方式发生在王军进行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之前,与王军的实际损害结果相距甚远,显失公平,现王军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证据,法院查明,原告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8.2万元,被告还应支付王军75.2万余元。因小东尚未成年,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黄福玲指出,本案中,受害人王军在与小东父母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因此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王军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差了十倍,如果仅按调解协议内容来赔偿,对受害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王军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以及电动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应违法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但现实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随意穿行、未上牌电动车上路等乱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逐年攀升。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
简单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人的意志可以去干预它,如订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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