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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读书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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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第96、97页)

  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劝诫人们多行善事,但是她并不以为在这种善举被忽略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出足够的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宝贵的关注。所以,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们就象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持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第106、107页)。

  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今后他会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因此,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第113页)。

  3、 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构成一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的三个不同的方面:

  (1) 产生行为的内心意图或感情

  (2) 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

  (3) 这个行为实际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后果

  抽象的概括:后两种情况不能作为任何赞扬或责备的根据。因为在最清白的行为和最可责备的行为中,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往往是相同的。其次,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取决于命运。

  具体情况下:我们的情感很少完全是受这种法则控制的——尽管我们都承认情感应该完全受它的控制。

  原因分析:

  (1) 无论痛苦和快乐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它们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立刻激起感激和愤恨这两种激情(第116页)。

  (2) 如果由最值得称赞或最可责备的意愿引起的那些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就会减弱我们对其优点或缺点的感觉。

  (3) 如果那些行为偶然引起了极度的快乐或痛苦,就会增强我们对其优点和缺点的感觉,从而超过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动机和情感所应有的感觉(第120页)。

  (4) 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造物主的安排(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有关正义的必要法则;最有利于一切人的幸福;)(第130-134页)

  道德情操论第三卷

  我们评判自己的情感和行为的基础,兼论责任感

  1、 自我赞同和不赞同的原则

  当我努力考察自己的行为时,当我努力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对此表示赞许或谴责时,在一切此类的场合,我仿佛把自己分成两个人:一个我是审察者和评判者,扮演和另一个我不同的角色;另一个我是被审察和被评判的行为者(第140页)。评判者,即旁观者根据能否充分理解和同情影响行为者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第137页)。

  2、 论对赞扬和值得赞扬的喜爱;兼论对责备和该受责备的畏惧

  人生来如此:希望被人热爱,希望成为可爱的人;害怕被人憎恨,害怕成为可恨的人(第141页)。

  造物主,当她为社会造人时,就赋予人以某种使其同胞愉快和某种厌于触犯其同胞的原始情感。她教导人在被同胞们赞扬时感到愉快而在被同胞们反对时感到痛苦。但是,单凭这种对于同胞们的赞扬所抱的愿望和对他们的不赞同所感到的厌恶,并不会使人适应他所处的社会。于是,造物主不仅赋予他某种被人赞同的愿望,而且赋予他某种应该成为被人赞同对象的愿望(第144、145页)。

  (1) 被人热爱或憎恨——非我旁观者的赞同或不赞同——表面上适合社会——假仁假意、隐藏罪恶

  (2) 值得热爱或该被憎恨——自我旁观者的赞同或不赞同——真正适合社会——热爱美德、痛恨罪恶

  (1)和(2)虽然彼此相似,互有联系并且常常混同一体,但是,在许多方面,又有区别和各自独立。

  3、 良心的影响和权威

  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楚与自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第163页)。

  自己的眼光(人性中的自私而原始的激情总是放大自我)—— 第三者的眼光(公正)

  是什么促使人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这不是人性温和的力量,不是造物主在人类内心点燃的仁慈的微弱之火,即能够抑制最强烈的自爱欲望之火。它是一种在这种场合自我发挥作用的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一种更有力的动机。它是理性、道义、良心、心中的那个居民、内心的那个人、判断我们行为的伟大的法官和仲裁人。每当我们将要采取的行动会影响到他人的幸福时,是他,用一种足以震慑我们心中最冲动的激情的声音向我们高呼:我们只是芸芸众生之一,丝毫不必任何人更为重要;并且高呼:如果我们如此可耻和盲目的看重自己,就会成为愤恨、憎恨和咒骂的合宜对象。只有从他那里我们才知道自己以及与己有关的事确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只有借助于公正的旁观者的眼力才能纠正自爱之心的天然曲解。是他向我们指出慷慨行为的合宜性和不义行为的丑恶;指出他人较大的利益而放弃自己最大利益的合宜性;指出为了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最小伤害的丑恶。在许多场合促使我们去实践神一般美德的,不是对邻人的爱,也不是对人类的爱。它通常是在这样的场合产生的一种更强烈的爱,一种更有力的情感;一种对光荣有崇高的东西的爱,一种对伟大和尊严的爱,一种对自己品质中的优点的爱(第165、167页)。

  4、 自我欺骗的天性,兼论一般准则的起源和效用

  我们在两种不同的场合考察自己的行为,并且尽力用公正的旁观者会用的眼光来看待它:一是,我们打算行动的时候;二是,我们行动之后。在这两种场合,我们的看法往往是很不公正的;而且,当我们的看法最应该公正的时候,它们往往最不公正(第190页)。

  这种自我欺骗是人类的致命弱点,也是人类生活一部分混乱的根源。我们对他人行为不断的观察会不知不觉的引导我们为自己订立关于什么事情适宜或应该做,和什么事不适宜或不应该做的某些一般准则(第192、193页)。

  5、 道德一般准则的影响和权威,以及它们被公正的看作造物主的法则

  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被恰当的称作责任感。这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是唯一的一条大部分人能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第197页)。 对一般准则的神圣尊重构成了有节操的正直的人和卑鄙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人类社会的存在依赖人们较好的遵守这些责任,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崩溃。上述尊重还由于人们的如下看法——她起初是出于本性的一种模糊观念,其后为推理和哲学所证实——而进一步加强,那就是:这些重要的道德准则是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造物主最终会报偿那些顺从的人,而惩罚那些违反本分的人。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因而人的天性没有将人类的幸福寄托于缓慢而含糊的哲学研究(第199、200页)。

  是非之心具有极为明显的权威特性。凡是我们的是非之心赞成的事是恰当的、正确的,并且是应该做的;凡是与此相反的,就是错误的、不恰当的,并且是不应该做的。是非之心赞成的情感是优雅的和合适的;与此相反就是粗野的和不恰当的。既然上述是非之心显然是充当人类天性中起支配作用的本性的,所以,它们所规定的准则就应该认为是神的指令或戒律,由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那些代理人颁布(第201、202页)。于是,判断行为功过的那些准则就这样逐渐被看成某个无所不在的神的规则,这个神在观察我们的行为,并在来世报答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和惩罚违反它们的人。这种考虑必然使上述规则具有新的神圣的意义(第207页)。

  6、 在什么情况下,责任感应该成为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而且在什么情况下,她应该同其它动机一起发生作用

  正义准则可以比作语法规则;有关其他美德的准则可以比作批评家们衡量文学作品是否达到杰出和优秀水平而订立的准则。前者是一丝不苟的,准确的,不可或缺的。后者是不严格的、含糊的、不明确的,而且告诉我们的与其说是如何臻于完美的确实无疑的指示,还不如说是有关我们应该指望臻于完美的一般设想(第216页)。

《道德情操论》读书笔记(2)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第96、97页) 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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