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创业初期看的书
创业初期适合创业者看的书有哪些,有哪些是适合创业者初期创业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适合创业初期看的书,希望你们喜欢!
适合创业初期看的书
适合创业者看的书:励志类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 (美国)奥格·曼狄诺
《卡耐基成功学》(美国)戴尔·卡内基
《谁动了我的奶酪》 (美国)斯宾塞·约翰逊
《致加西亚的信》 (美国)阿尔伯特·哈伯德
《鱼》 (美国)斯蒂芬·伦丁、哈里·保罗、约翰·克里斯坦森
《没有任何借口》 (美国)费拉尔·凯普
适合创业者看的书:思维类
《世界是平的》 (美国)托马斯·弗里德曼
《蓝海战略》 (韩国)W·钱·金、(美国)勒妮·莫博涅
《长尾理论》 (美国)克里斯·安德森
《第三次浪潮》 (美国)阿尔温·托夫勒
《财富的革命》 (美国)阿尔温·托夫勒、海蒂·托夫勒
《聪明的投资者》 (美国)本杰明•格雷厄姆
《未来之路》 (美国)比尔·盖茨
《竞争大未来》 (美国)普拉哈·拉德、加里·哈黑尔
《引爆流行》 (美国)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姆
《无国界的世界》 (日本)大前研一
适合创业者看的书:管理类
《追求卓越》 (美国)托马斯·比特斯、罗伯特·沃特曼
《基业长青》 (美国)詹姆斯·柯林斯、杰瑞·波拉斯
《从优秀到卓越》 (美国)詹姆斯·柯林斯
《卓有成效的管理者》 (美国)彼得·德鲁克
《管理:任务、责任、实践》 (美国)彼得·德鲁克
《竞争战略:分析产业和竞争者的技巧》 (美国)迈克尔·波特
《竞争优势》 (美国)迈克尔·波特
《营销管理》 (美国)菲利普·科特勒
《管理工作的性质》 (美国)亨利·明茨伯格
《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 (美国)彼得·圣吉
《非理性的年代》 (英国)查尔斯·汉迪
《公司再造》 (美国)迈克尔·哈默、詹姆斯·钱皮
《公司精神》 (丹麦)杰斯帕·昆德
《变革的力量:领导与管理的差异》 (美国)约翰·科特
《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 (美国)安迪·格鲁夫
《高效人群的七种习惯》 (美国)史蒂芬·柯维
《跨越鸿沟》 (美国)杰弗里·墨尔
《六西格玛的力量》 (美国)苏比尔·乔杜里
适合创业者看的书:传记类
《杰克·韦尔奇自传》(美国)杰克·韦尔奇、约翰·拜恩斯
《巴菲特:从100元到160亿》 (美国)沃伦•巴菲特
《游向彼岸:英特尔创始人格鲁夫自传》 (美国)安迪·格鲁夫
《旁观者--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回忆录》 (美国)彼得·德鲁克
《思想者--查尔斯·汉迪自传》 (英国)查尔斯·汉迪
《艾柯卡自传》 (美国)李·艾柯卡、威廉·诺瓦克
《桑迪·韦尔自传》 (美国)桑迪·韦尔
《勇敢抉择:卡莉·菲奥莉娜自传》 (美国)卡莉·菲奥莉娜
《自来水哲学》 (日本)松下幸之助
《飞得更高--孙正义传》 (日本)井上笃夫
《谁说大象不能跳舞--IBM董事长郭士纳自传》 (美国)郭士纳
《门口的野蛮人》 (美国)布莱恩·布洛夫、约翰·希利亚
《摩根财团》 (美国)罗恩·彻诺
《富爸爸穷爸爸》 (美国)罗伯特•T•清崎、莎伦•L•莱希特
《战胜华尔街》 (美国)彼得·林奇
《商道》 (韩国)崔仁浩
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操作
一、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 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二、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四、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六、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 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尽管这种规定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七、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笔者认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本质上并不复杂,但创业者确实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若能在前期花费少量时间把相关问题理顺,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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