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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注意外资公司的话,在注册资本上面有什么样子的要求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以上海为例子)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是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常用方式。除了进行市场研究及与业务伙伴建立联系外,合营企业亦可进行销售及生产。在中国,合营企业一般分为两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两方应先出具的证明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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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依据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申办条件是:企业依法成立。

  提交材料: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外资收购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的步骤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 提示。

  (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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