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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外资分公司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注分公司的人也有很多的,但是现在进行注册外资分公司的人应该怎么办理相关的流程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外资分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分公司注册所需的材料

  1、母公司申请注册登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

  2、母公司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3、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外资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年检过的母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母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7、母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登记申请书签字盖章;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盖公章);

  10、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

  11、分公司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出租方公章);

  12、母公司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3、会计上岗证和会计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及联系方式,一寸照片一张。

  外资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特殊行业的,需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行业审批手续。如经营食品,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外资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地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地兴为字号、科技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地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地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北京)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外资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三、外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期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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