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外资公司如何注册
2016年办理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相关流程要走的呢?2016年如何注册外资公司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如何设立北京分公司
一、外资公司注册北京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办理名称核准需要提交材料
2.需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说明:在第二页委托书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二、外埠商务委员办理征询函所需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文件根据当地商务委员会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租赁合同(拟设立分公司注册地址复印件);
8.产权证(拟设立分公司注册地址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回函所需资料
*外埠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京设立店铺,应提交以下材料由流通规划处审核。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各投资方签字盖章)(原件);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外资零售企业在京开设店铺的征询函(原件);
4.有关开设店铺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5.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7.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文件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最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理出来回函样本见
三、外埠商务委员办理批复
四、北京市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统计登记所需资料:
1.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参加完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齐缝章,尾页家盖总公司公章);
3.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加盖齐缝章,尾页家盖总公司公章);
4.拟设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拟设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一寸证件照2张)
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5):
申请书封面“企业名称”处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第1页签字
拟设分公司负责人填写第5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并加盖总公司公章(个人简历要求自18岁起至今的简历)
拟设分公司负责人在第6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签字
拟设分公司负责人在第16页“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签字
7.房屋注册地址产权证明等
五、外资公司注册北京分公司刻制印章所需资料:
1.需隶属企业盖章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刻章申请书》”;
2.《印章存档备案表》;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六、外资公司注册北京分公司后期办理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1.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2.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4.隶属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5.分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原件
6.分公司租房发票原件
外资公司注册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外资公司注册)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2.外资公司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