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商标异议答辩是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的一种抗辩,从而可以使审查员能有一个更公正的判断。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件后,一般要经过必要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书及有关材料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满的一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是否答辩由自己决定。
2、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答辩,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裁定,期满仍未答辩的,商标局按未答辩依法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公文送达当事人。
3、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的内容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来代理。
如何做好商标异议答辩和申请?
(一)异议商标权利证明
提供异议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仅有异议商标的有关情况而无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是一个不合格的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被异议人难以作出答辩,显失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失去了基础;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二)异议理由
每个审查员都担负着繁重的异议裁定任务,冗长累牍的异议理由无疑会增加审查员的负担。虽然商标异议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异议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应当做到简练明了、突出重点。详言之,异议理由的阐述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1、异议商标为已注册商标
当异议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时,异议人首先应当从音、形、义等方面就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作出比较,进而得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例如,“三菱”和“三棱”、“黄冠”和“皇冠”的发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飞”和“霞飞”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鹰”的含义相同或近似。其次,异议人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比较,进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最后,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尚需说明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从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烟”和“烟具”、“汽车”和“轮胎”),从而进一步指出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异议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异议人以未注册商标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难度较大。因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是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件未注册商标如果想在异议程序中得到保护,异议人必须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恶意(通称“抢注”)。完成这一证明过程的三段论是:“异议人将异议商标在商业上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明知异议商标的存在并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人抢注”。标有异议商标的商品、异议人对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如用于宣传的张贴画、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广告的图样、发票等)、销售额、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业务往来(如被异议人从异议人或其代理人进货的单证、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销售商的证明等)。此外异议人还需就异议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异议商标为常见的或固定的字词组合、自然生物的常见的或普通的造型,则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大。
3、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异议人主张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局或省级工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异议人要求给予异议商标以跨类别扩大保护的,必须证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此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商标的驰名度极高并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才有可能获得在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的扩大保护。如用于药品上的“同仁堂”、用于彩电上的“KONKA”和“长虹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于服装上的“雅戈尔”。
4、异议商标为知名商标
外国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大多声称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代理人对于外国注册人拥有的已具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即使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在行文时也不宜称其为驰名商标,这是保持法律和谐与稳定的需要。但是,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给予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以相应的保护。因此,对于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代理人阐述异议理由可以参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根据,帮助异议人提供异议材料(如异议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售额、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证明异议商标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进而请求将其提到驰名商标的高度加以保护。最后,分析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给予扩大保护。例如,使用于彩色胶卷上的“KODAK”、用于饮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为通用名称)。
5、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
异议人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主张版权(著作权)的,应提供作品的发表证明、创作证明、商标设计证明等;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提供专利主管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主张名称权的,应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的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的,必须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故意或恶意,或证明被异议人的行为构成复制、模仿、剽窃、抄袭。如果异议人能够证明其对引证的图形(作品)、名称、外观设计已经进行商业使用,则更具说服力。
ELTAMTHRIN”即“溴氰菊脂”的别名,形成通用名称,但异议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三)异议材料及其后补
代理人应当转变异议材料“多多益善”的观念,使异议材料做到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将与异议案件密切相关、具有说服力和可能影响异议裁定结果的异议材料及时送至我局。例如,异议商标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实际使用、广告宣传和销售额情况,等等。一般而言,注册证尤其是我国的注册证最具说服力,只有在证明异议商标的知名度或被异议人“抢注”时,才有必要提供实际使用、广告宣传和销售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由于缺少有关异议裁定期限、异议材料后补时限的规定,造成了随时都可以补交异议材料的现状。应当指出的是,此种状况的存在对被异议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异议人在答辩通知发送被异议人之后补交异议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因为,被异议人无法看到后补的异议材料,也就不能针对异议材料作出对己方有利的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异议人答辩的权利。这就要求代理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材料,既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被异议人答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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