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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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冒商标产品侵权提供合法进货单免赔
问:我在楼下开了一家小超市,说有家生产台灯的企业起诉我,说从我这买的台灯侵犯了他的商标,让我赔一万块钱,我从别人那里进的货怎么就侵犯了他的商标了,卖个台灯才几个钱,让我赔那么多,我该怎么办呢?
解答: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你能否提供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销售的如确属假冒商标的台灯,应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具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看你能否提供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
“香芋仙”近似“鲜芋仙” 构成商标侵权被罚42万
曾几何时,申城的大街上出现了一家名为“香芋仙”的甜品店。它的商标由三个字和两个小孩图形组成,与此前受消费者追捧的“鲜芋仙”甜品店名颇为相似。截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发展了9家加盟店。
当年年末,工商局认定“香芋仙”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鲜芋仙”近似商标的行为违法。于是,工商局采取措施,没收、销毁侵犯“鲜芋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芋圆244箱,并罚款42万余元。
“香芋仙”认为,自己与“鲜芋仙”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店面装修风格上存在显著区别,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案说法】
问:为何认为“香芋仙”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香芋仙”总部授权加盟店在店面门头使用“香芋仙”商标,售卖芋圆、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与“鲜芋仙”中的“鲜”读音接近,其他两个文字相同,文字整体排列也近似,服务项目亦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问:行政处罚决定对“香芋仙”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本案中,“香芋仙”总部收取的加盟费,是加盟商向总部支付的对价;总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经营活动。因此,工商局认定“香芋仙”非法经营额的涵盖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以SAMSING冒充三星 商贩贴近似商标牟利落法网
销售商贪图获利,就想傍名牌、搭便车,采用在自己销售的无商标商品上粘贴与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手段,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从而提高销售量以实现获利目的。
1月23日,记者从江苏省太仓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这么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两被告人也算有点商标意识,但最终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严厉的刑罚制裁。
被告人王某、张某小夫妻俩一直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经营淘宝网店,刚开始做鞋子生意,后来生意不好就于2013年9月开始转卖液晶电视机,主要由丈夫王某负责进货,妻子张某负责淘宝网上的销售。
该二人所销售的电视机是由王某从上海的一家批发市场购进的。这些电视机是有人利用回收的旧电脑显示屏,在小作坊里安装新的主板,再加上电视机的外壳然后就出售的,都是无品牌无商标的组装翻新电视机。
王某为了更容易销售出去这些电视机,同时又从该批发市场上买进一些印有“SAMSING”商标标签,回家后自己贴在所购的上述电视机上,假冒三星牌LED电视机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
王某、张某明知“SAMSING”商标与第849429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只有两个字母不一样。他们知道假冒注册商标查的比较严,不敢贴完全一样的商标,就打打擦边球。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张某接到了一家宾馆的大订单,要订70台三星牌液晶电视机。王某、张某怕被宾馆老板发现自己原来贴的“SAMSING” 商标和真正的“”商标不一样就不买了,就在5月份进货的同时又买了印有“”注册商标的标签,回家后贴在自己所购进的电视机上。
然而也就在进货、贴标的当天,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会同太仓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张某的租住处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到粘贴印有“”注册商标标签的不同尺寸电视机共计1百多台及假冒的“”商标标贴一千多个。该1百多台电视机总价值计人民币7万多元。
王某、张某当日即被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王某、张某所销售的上述电视机经鉴定检验,均为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伪劣产品。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粘贴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于太仓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及标贴均予以没收。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如何惩处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怎样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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