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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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商标保护方案如下:
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先注册后使用商标。鉴于商标注册历时较长(从申请至核准注册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注册一些备用商标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选择商标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用条款的前提下,要尽量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要与众不同、特色鲜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过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别人的商标,不仅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还会毁掉自己的信誉。
3、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因此选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不能太复杂、繁琐,要易记(便于消费者记忆),易看(醒目、突出,给人的直观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标的发音,商标文字的读音应当琅琅上口,便于消费者呼叫,容易传递信息。(三)要注意不同国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语言等因素,避开引起不良后果的文字、图形。如“蓝天”商标译为“BLUE SKY”本来没错,但进入美国市场后却大受冷落,原因就在于“BLUE SKY”在英语里有“无法收回的债券”之意。
4、注册防卫商标。
“防卫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对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而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两类。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又注册“宝健胃”、“胃健宝”等商标,但须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
5、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产品出口到该国时若商标已被抢注,则面临被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通过该体系可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手续简便、注册费用比单一国家注册要便宜很多。
6、统一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
企业最好将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字号统一,有利于企业进行宣传,也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和区别。
7、突出宣传商标。
一些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称,忽视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上,变成了“小纽扣”;在广告宣传中,海阔天空地介绍商品和企业,却避而不谈商标。忽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能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使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知名度自然无法得到提升。
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定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因此,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决定了它的受保护范围时:
1、对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较宽,可以扩大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独创性较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窄,可以只集中在与其使用商品相关的类别。
2、对驰名程度高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对驰名程度低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窄于驰名程度高的商标。
3、对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对使用在生产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窄于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
4、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对他们的保护应根据各部分显著性的强弱、知名度的大小来确定范围。其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
5、对于那些自身显著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到其由于使用而产生的显著性,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字体已经在使用中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因此,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
6、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到所判定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的关系。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从宽掌握。
由于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既对驰名商标予以充分的保护,又不妨碍他人对相关商标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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