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有限公司需要多少钱
开办有限公司需要多少钱
对于开办有限公司最低要多少注册资金这个问题,要分两方面来讨论,由于法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对大部分的公司不再限制最低注册资金,最新的关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又有哪些规定?注册一家有限公司需要的费用又是多少?下面小编告诉大家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吧。
开办有限公司需要多少钱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
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二、对27类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而言,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以证券公司为例,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2)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对于除27类限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外,其它的公司在理论上,可以“零注册资金”开办有限公司。
虽然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注册资本可以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它仍然要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由章程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由于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开办有限公司的最低资金可以为零,只要股东不反对,同时,最低资金也可以很高,只要你自愿认缴了。因此,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不再由法律规定,而由公司的章程、股东们的约定作出。
同时,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因为如果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自《公司法》颁布以来的20年时间中第三次修改,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中,将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彻底改变,将原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由于该项制度的变化,从而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为此,同城融资网结合实务,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新旧《公司法》比照
旧《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6条修改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不但变更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且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或五年内缴足出资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等内容。同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变对于公司的准入明显降低了门槛,并且将公司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变更为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
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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