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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装饰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2016注册装饰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如今申请注册一家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呢?注册装饰公司的条件又是指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装饰公司条件”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公司的条件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公司股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公司验资帐户,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公司名称

  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6、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董事

  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设董事会至少要有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原件。

  9、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0、监事

  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原件。

  如何设立新公司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设立申请人材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册“认缴”不等于任性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 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想必很多创业者对于“零元注册公司”并不陌生。零元注册意味着不需要找人投资就可以开公司,只需要认缴就可以。那么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呢?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公司刚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就是实缴,简单地说,实缴就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实缴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因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给创业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认缴不可以任性。

  首先,“认缴制”不等于“任意制”。根据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约定认领缴纳组成;股东怎么认领、怎么缴纳、何时缴纳等约定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一经登记,这些约定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自然要受到法律制约。与此同时,当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被依法登记后,股东就应承担已登记的出资义务,这一约定义务也就转化成为法定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认缴制并未否定注册资本法定性原则,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赋予公司在资本筹集与运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其次,无需“验资”不等于可以不出资。取消验资不是对股东出不出资没有要求了,而是这一要求的实现由政府管制变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审验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由政府部门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共管。这些变化不是说认缴制后出资要求与管理变松了或者没有了,相反应该是更严格更合理。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原则上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公司的各位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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