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营业执照
咨询公司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公司的营业执照做变更的话又应该怎么做才好?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营业执照包含了哪些法律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营业执照中关于负责人的事项,有标记为负责人的,也有标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这中间有什么不同?《营业执照》上记载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上记载是负责人的,一般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
(二)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以当原件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证明。
(三)什么时候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39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也就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四)执照中的经营场所
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是经济开发区等,一般此类企业是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等而注册,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很可能不一致。对于此类可能是“虚拟”地址的注册企业,应当格外注意。
(五)营业范围可判断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可以经营。
(六)怎么判断营业执照的真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起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网上公示平台,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公司变更营业执照要带什么材料办理
(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具体的流程是先向工商部门说明需要变更的事由或事项,取得相关的表格,回来逐项填写办理,再提交给工商部门。
可以不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不予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形:
1、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
依照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而拟修改的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不同: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意见稿规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稿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同时明确,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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