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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基金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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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基金公司注册

  注册基金公司有哪些流程要走呢?注册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3亿基金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注册公司流程及材料

  一、公司的注册条件

  1、要有公司的名称,也就是公司名字如:XX+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标准公司名称全称。

  公司注册名称的三种组成形式:

  (1)xx市+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xx市+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特点+xx市+组织形式。

  2、要有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

  3、要清楚公司主要业务,也就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比例;

  4、要有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租赁合同(需要房管局登记备案过的);

  5、若非正式的办公地址,要办理临时场地证,工商会让人上门检查消防:装灭火器和应急灯(7个工作日);

  二、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三、公司注册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董事会签署;

  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基金公司 -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基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

  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公司 -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基金公司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基金公司 -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3亿基金公司注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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