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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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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现在需要多少钱?证券公司怎么办理注册?注册一家公司有什么流程要走?小编把整理好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什么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2014年3月1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的三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册公司的详细流程

  1、公司名称核准,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事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带齐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章、法人章去各大银行以公司名义开一个临时账户,股东可以将股本投入其中,且由于认缴制所以无需再找事务所验资了;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局取一套新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及表格,按要求填写和股东法人签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递交给工商局的注册科,审查完没有问题会发放一份受理文件。(7个工作日后领取)

  4、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连备案3个工作日)

  5、临时户转基本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5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5)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6)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9)客户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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