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地址做变更
分公司注册地址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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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地址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所需资料:
1、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 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4、 新地址证明文件;
5、 房屋租赁合同(已备案);
6、填写变更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人签名;
7、分公司执照正、副本;
8、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章;
9、总公司地税副本复印件盖章,
10、总公司国税副本复印件盖章。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分立时该注意的事项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股东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2、公司分立具体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可以是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3、拟分立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司分立公告,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
4、公司分立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最好聘用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操作,包括公司分立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阅,分立方案合法性论证,分立程序的依法指导,公司分立法律常识解答,公司分立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或指导,接受股东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咨询等,避免分立中留下隐患。
5、分立后各公司由第一大股东召集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
6、公司分立法律文书包括:
(1)由拟分立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立决定;
(2)由股东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分立后各公司的章程;
(4)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7、公司分立的登记程序: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分立后公司的委托验资;
(3)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分立后公司登记并填写登记表;
(4)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
(5)分立后续存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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