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告
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告
公司做注销的时候,做注销的登记有什么格式上的要求吗?公告怎么做啊?来看看下面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告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登报的范本如何写?
公司注销需要登报吗?
登报范本:
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41018xxxx )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xx和XXX组成,xx任组长.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xxxx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你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范本
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__________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雷华三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本公司于2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解散事宜,截止2___年___月___日,与公司解散事宜相关的清算工作、债务债权登报公告、税务注销及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注销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即日起开始办理公司工商注销事宜。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日
公司注销基本程序
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步
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步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这样公司就注销了。
破产清算组织是用人主体吗?
案情摘要
某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成立清算组之后,开始负责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在此期间,由于一部分机械设备还能生产,当地政府向清算组发出组织原车间的职工生产自救的指令性文件。清算组按照文件规定,组织部分职工开始复工。为了便于管理,清算组与复工人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复工两个月后,职工李某既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不上班达25天。负责人找到李某,让其就不上班的原因作出说明并写出书面检查。李某不但不作任何说明,也不写检查。清算组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职工方“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认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清算组成员会议决定,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破产清算组织是用人主体吗?
判决结果
本案中,政府是否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要求清算组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权力;清算组是否能以自己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政府具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的职责,组织生产自救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形式;二是清算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后的合法组织,并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依法管理。所以,政府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要求其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权力;三是清算组既然是破产企业的合法组织,就可以依据政府下发的指令性文件组织职工生产自救,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持既否定又肯定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清算组是法院依法成立的组织,是否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应当由法院向其作出决定,而不应由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所以政府不具有向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二是清算组按照规定具有安置职工的职责,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判定评析
1、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并且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
首先,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决定权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法院依法决定成立的,而不是政府决定成立 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的。而且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还是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都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据此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依法只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按照法院的指令进行工作。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清算组对其负责或者向其下达指令性文件。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那么,政府就不具有向其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了。
其次,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织自成立“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履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职责。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织负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政府的职责,“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则是政府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2、破产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先,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既不是《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解释为:“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也不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它只是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清算组织。
其次,破产企业清算组既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法律又没有规定或者经法院决定其有招聘录用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用人单位”,就是《劳动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
如前所述,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劳动法》第16条关于劳动合同主体要件的规定。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向破产企业清算组下发指令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没能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规定的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推卸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比较普遍,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以避免因此诱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作为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与职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所以,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一)项、(二)项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并且不具有“组织职工生产自救”的职责。
首先,从破产企业清算组是法院依法决定成立的,而不是政府决定成立 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由“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的。而且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还是非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按照《破产法(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都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清算组对其负责或者向其下达指令性文件。所以,破产企业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那么,政府就不具有向其下发指令性文件的权力了。《劳动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可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法律又没有规定或者经法院决定其有招聘录用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破产清算组织不是用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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