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军人退伍后能做什么?其实可以选择做创业!军人做创业有什么关于创业优惠的政策呢?看完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军人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记者还从市工商业联合会创业富民办了解到,2006年以后退伍回来的(农村或者城镇)军人自主创业,政府给以资金扶持。必须要有退伍证,除了餐饮、娱乐和休闲,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行业外,其他行的都可以申请资金扶持?
(六)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涉及税金的税率
1、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2、城建税税率 (按营业税计算)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来全国各地的伤残军人战友咨询自主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伤残军人网就以上问题回复如下: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法律依据: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对其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2002年7月3日新地税发〔2002〕8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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