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帮助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返乡农民工(指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劳动者,下同)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2.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返乡农民工办理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待遇,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要开设绿色通道,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于印发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注册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人工业企业,全面对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另外,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5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额扶持,第6-10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扶持。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一)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可购地自建厂房或可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厂房。
(二)对于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租赁费按市场价70%计算。
(三)对于购地自建厂房的,土地价格为3.5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30人及以上的,三年内全部返还土地价款;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三年内返还一半土地价款。
(四)固定资产投资大且实现年上交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用地优惠按照《关于加快工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靖发〔2013〕28号)文件执行。
三、其它扶持政策
(一)设立中小企业“助保贷”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
(二)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自进园之日起2年内,按规定免收县级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县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并协助企业做好工人岗前培训工作。
四、服务企业
(一)帮办服务。成立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指挥部,对入园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开设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采取“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健全“直通车”和挂点联系机制。县级相关领导定点联系2家以上重点企业(项目),每年走访企业或听取企业汇报2次以上。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直接与负责联系领导沟通,解决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种组织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各种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种行为。
(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投向要求,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争取更多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的各类专项资金扶持。
五、优惠期限
本政策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靖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
六、其他问题
(一)本规定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二)本规定如有与之前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靖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