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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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收政策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七)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二、退税项目
对已经办理申报纳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017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
1999年,在总体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堵漏新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挖潜堵漏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和工商部门配合清理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的漏征漏管户,加大了商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发票大检查,对欠税户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部分地区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税务设备,对税收优惠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对个体共的纳税定额进行了全面核定和调整,全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力打击出口骗税并采取措施实施反避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由广大纳税人的通力配合,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努力,1999年税收已经突破一万亿元,创造了新的纪录。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⑵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15%、3%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
①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
②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定金等),也不能减半征收。
③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税率为2%.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
⑶征收时间从1999年1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⑷由银行代征代缴。
3、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⑴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市面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对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荐自用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⑵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积压空置的商品房,2年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积压空置商品房,指1998年以前已经建成,到1999年7月31日以前仍然没有销售的。
⑶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粗看和别的地方无关,但由于有明显的政策突破,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⑴园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建议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购入单位抵扣。
⑵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
2、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制定。
⑴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期免征营业税。
⑵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3、科研机构转制。
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制定,解决国家部委管理的1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及科研机构专职的有关问题。
⑴营业税。从1999年起到2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⑵土地使用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没有规定时间。
⑶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到2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税收政策,有关文件于1999年12月2日颁布。
⑴增值税。
①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既征既退。
②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均可以由税务部门待开增值税发票。
⑵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不论内资、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有关文件对本条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牵涉的审批环节和名称解释有详细规定。
⑶企业所得税。
①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共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本条规定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由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只能是公益救济性的,而且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②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共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
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本就没有3%的限定。)
⑸关于进出口税收。
①对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列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但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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