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讲读
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讲读
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全方位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讲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讲读
深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解读
深圳市出台了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创业门槛和成本降下来了,扶持补贴的力度增强了,更多的创业者被纳入扶持范围内,“创业指导校园行”走入校园,“创新创业加油站”开进街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中,深圳创业者享受到了实打实的创业扶持举措。
不仅于此,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群体和优秀创业项目,深圳给予重点扶持;对部分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深圳予以免反担保政策。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为深圳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创业扶持范围
政策文件中的自主创业人员包含两类,第一类是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第二类是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政策文件所列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主创业人员享受六项补贴
根据新一轮政策文件,深圳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六项补贴。
201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细化扶持举措,随后出台了《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四个配套文件,其中前两个文件规定了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的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最高可贷20万元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初创企业,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在贷款额度内,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2.初创企业补贴
每人一次性5000元
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初创补贴。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3.创业场租补贴
3年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自行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每雇一人补贴2000元
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可按其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单位承担部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按深圳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
6.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获奖项目资助5万-20万元
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将在深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深圳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提醒】
申请补贴需注意
市人社部门提醒,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贴前,应及早进行身份核实。在完成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提出补贴申请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完成注册立户后,自主创业人员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大学生创业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基。党的提出“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大学生是最具创新、创业潜力的群体之一。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
第一章 国家、江苏省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一、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突出专业特色,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要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
2.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高等学校要把创新创业实践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延伸,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对创新创业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孵化,切实扶持一批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打造全方位创业支撑平台
1.全面建设创业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建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本地区有关地市、高等学校、大学科技园建立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并按其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示范作用。
2.提供多种形式的创业扶持。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资金、实训等多方面的支持。要开辟较为集中的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配备必要的公共设备和设施,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要提供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创业咨询和服务,以及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要为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训等信息。
三、落实和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注: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以上内容源于《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以上内容源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3.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以上内容源于《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四、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注: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请及时告知校招生与就业处创业指导中心,电话:051783526889)
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以上内容源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
第二章 淮安市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搞好就业工作,推动创业获取就业的倍增效应是最积极有效的发展战略。淮安市位于江苏的苏北,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创业促就业有关文件精神,淮安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等系列文件,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健全和完善了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淮安市成立了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目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扎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对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阻碍创业促就业工作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党纪政纪进行查处。
二、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开放;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自主选择和申请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乡镇(街道)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均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规范。
6.放宽冠名限制。允许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淮安”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二、实行税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5.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经申请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建立的创业引导资金负担。
——内容来源于《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
三、扩大信贷支持
1.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大中专(技)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5.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申请贷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内容源于《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
6.对经工商部门或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贷款人,担保公司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放大贷款额度,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推进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力度。对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自主创业,其贷款给予50%利息贴息。
——内容来源于《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
四、加大财政引导
1.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制度。自2008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登记、跟踪扶持等创业促进工作的奖励或补贴。
2.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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