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内容解析
下岗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内容解析
下岗人员有什么创业的优惠政策?下岗人员创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下岗人员创业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下岗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在劳动年龄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
下岗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 企业下岗职工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或者下岗职工持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证过的《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上述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二、 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个人申请到就业保障部门办理;档案存在人才市场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个人申请到人才市场办理或持上述材料及人才市场出具的《失业人员身份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档案未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档案、《失业就业登记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三、 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和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按国有企业人员办证渠道办理。
四、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就业部门、人才市场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个人申请及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由于个人原因档案未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档案、《失业就业登记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减免费扶持政策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6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3、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表(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经营执照及经营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扶持政策
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4、 对2006年底前主管经营税务机关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再剩余的减免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各商业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1-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1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3万元。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持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投资项目明确,却有发展前途,且资金不足;有固定营业场所;有按期还款能力;具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自然人做担保;本人诚实守信,无劳教或犯罪记录。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1、 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小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反担保材料。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证明,然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推荐。区劳动保障局对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论证认可的《审查意见书》。
2、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间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人资料报送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下简称担保办公室)。由担保办公室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后,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贷款银行审定,贷款银行集中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经审定同意后通知担保办公室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3、 贷款银行自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与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贷款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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